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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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作者:刘卫

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饭店作为一个经营单位,也与其它行业的经营实体一样,在日常经营中也会遇到种种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比如冒用他人知名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或采购使用侵犯专利的设备等等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但相对于侵犯著作权来说,上述侵犯工业产权的现象在饭店行业中是比较少见的。而在侵犯著作权诸类事件中,最常见的恐怕是由于未经许可在饭店公共场合播放背景音乐和在KTV包厢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以及侵犯音乐作品的邻接权,这也许是目前饭店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中最多的一类纠纷。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饭店使用音乐作品所引起的侵权纠纷。
 
一、饭店使用音乐作品应否支付报酬的法律依据
建国以来,中国的饭店一直自由地播放《东方红》等歌曲,有时播放还是一种任务,不播还不行,从来没想到过播放歌曲还要缴费。到了改革开放后十多年,忽然有人向饭店伸手要钱了,因为它播放了人家的歌曲。怎么,我免费传播你的歌曲还要缴费?这世道怎么变了?这世道确实变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开始深深影响中国,不仅使用他人的专利开始要付费了,使用他人的歌曲也得付费了,否则就是侵权。但是何种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因为使用音乐作品的现象太普遍了,不仅饭店行业,而且商场、火车、航空、港口、影院、剧院、公园、歌舞厅等几乎涉及一切服务行业都在使用音乐作品,长期以来没有人指责它们侵权,即使在《著作权法》实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没有人追究它们侵权,现在开始维权,指出它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让它们反倒感到很诧异,也感到恐慌,不知自己哪里做错了。
使用音乐作品最通行的方式就是播放光盘,那么,饭店从市场付费购买音乐光盘进行播放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饭店从市场购买的是盗版光盘进行播放,当然构成侵权;但如果饭店购买的是正版光盘,饭店在其营业场所播放是否也构成侵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目前许多饭店被他人依据这条规定被起诉侵权。有人说饭店购买的是正版光盘,其购买行为就是支付报酬的行为,为什么还说饭店侵权呢?要弄清这个问题,还得区分这里的几个权利人和几种著作权利。购买正版光盘只是没有侵犯音像制品发行人的复制权,但饭店通常买了光盘后一般要在公共场合播放,并在卡拉OK包厢中使用。这就涉及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播放使用权和表演权问题。
音乐光盘买回后肯定要播放的,如果播放就得收费的话,难道大家自己买回音乐光盘在家播放都要收费吗?这里要区分非营利的自我欣赏与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言外之意,其他情况就要支付使用费了。饭店在公共场合播放音乐作品,是带有营利性质的使用作品,理所当然地要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饭店在公共场合播放音乐作品实际上行使的是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而非表演权。1999年国家版权局第43号文件规定“表演分为直接表演和机械表演”,将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和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放、放映录像或录像制品都归位“表演”的范畴,这是因为当时的著作权法没有象2001年新的《著作权法》第10条那样将著作权至少分为十六种权利且明确列出放映权,新的《著作权法》实施后在分类上应将播放音乐作品列为放映权而不应再归于表演权了。而在卡拉OK包厢中使用音乐作品进行演唱则仍应归于行使表演权。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新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除了要求表演者支付报酬外,还一律要求取得许可,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在卡拉OK包厢中使用音乐作品也应支付报酬。

二、饭店如何避免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音乐是饭店增加附加值的主要工具,可以说上了一定档次的饭店经营离不开音乐。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饭店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而且还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因此,为避免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饭店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取得他人许可使用的授权。
但音乐作品全世界几十万上百万,音乐著作权人全世界也有成千上万,因为我国1992年就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外国音乐作品也要保护。如果饭店使用这些音乐作品找他们一个个授权,岂不是要跑断腿?即使有人愿意跑断腿,但不一定有结果,因为有些作者不仅难以谋面,而且多半连地址都不知道,更不用谈取得授权。在此情况下,难道饭店只能遵守先批后用的规则而“作茧自缚”?或者来个“先斩后奏”,先侵权使用他们的作品,等他们自己找上门来再协商?为解决这种程序上的问题,音乐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可以委托自己的代表签订使用许可协议。2001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其中规定今后对饭店播放背景音乐的收费将严格执行每床位每月1.75元的标准。从而解决了音乐作品使用的许可和支付报酬的问题。因此饭店要避免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只需要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而不必直接找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取得授权。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限来自于授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版权局办公室编印的《中国著作权实用全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音乐著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随着网络的发展,根据修订的《著作权法》,它还管理网络传输权。《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立是有法可依的,但其权利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现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向饭店直接收费,并已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他人,但这种权利必须要有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其行使必须限定在授权范围内。
    对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权限的性质,199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指出: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述权限的性质在于,饭店在处理音乐著作权纠纷时,要客观地对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既要明白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应有音乐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因为其行为具有信托性质),同时也应了解它的权利的有限性。在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一定要审查它的协会章程以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合同。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主张权利的作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不是所有音乐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它不能对如下的音乐作品行使权利:
1、已失去保护期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那么对于象《春江花月夜》、贝多芬的交响曲等极好的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得主张权利,饭店完全可以自由播放而无须取得他人的授权。
2、没有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的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尽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人的当然代理人,且于1995年加入了世界作词者、作曲者联合会CISAC,从而协会能够管理世界范围内的音乐作品在中国的使用权。但总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音乐著作权人不愿从属于或者没有条件加入世界作词者、作曲者联合会CISAC,因而取得世界作词者、作曲者联合会CISAC授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代理行使对这部分作品的权利。
3、没有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退出音乐协会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实行会员制,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加入协会和退出协会都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一个著作权人不愿意加入协会或者加入协会后退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该是没有权利代理行使该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否则其权利的行使缺乏合法依据。
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不是所有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饭店可以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取得某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来抗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主张,另一方面,饭店在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音乐作品后还不能高枕无忧,仍需要谨小慎微,仔细审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这一点往往被很多人忽视。一般人认为只要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就可使用所有的音乐作品,等真正的权利人追究时才发现原来不是这么回事。因此,即使在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后,还得审查使用的每部作品是否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取得的授权作品。为此要审查CAE名录(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出版者名录)和WWL(世界作品目录)。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所涉音乐作品的词、曲进行著作权使用授权,一般对涉及的录像等邻接权不授权。了解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目前饭店使用的大部分是带有画面的MTV作品,并非单纯的音乐作品,而MTV作品一般被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所指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需要保护的不同于音乐作品的另类作品,其权利属于音乐作品的邻接权,它派生于音乐作品但又具有自己独立的著作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不等于取得其邻接权的使用许可,因此,在取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音乐作品后,并不等于有权使用MTV作品。在卡拉OK中,要使用MTV作品,还必须取得MTV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并不能说,饭店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是多此一举白花钱了,相反,即使取得MTV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仍还必须同时取得音乐著作权人(以及画面中的表演人)的许可才能使用MTV作品,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饭店取得许可后使用范围的问题
    饭店取得许可后如果没有取得再许可的权利(一般许可人也不会授予这种再许可权),饭店能否在其全部建筑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如果该饭店全部建筑都是饭店直接经营的,饭店当然可以使用已授权的作品;但如果饭店将部分楼层承包或出租后,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是否有权使用饭店取得的授权使用的作品呢?如果是承包的话,只是变更了内部责任形式并没有改变原企业主体和对外关系,那么饭店取得的权利可以及于承包人;而租赁关系就不一样了,承租人已是独立于饭店的另外一个法律主体,尽管其经营的场地属于饭店,但饭店取得的音乐许可权并不当然地及于承租人,除非许可饭店使用音乐作品的协议中明文规定允许这样,否则就是侵权。在当前很多娱乐公司租用饭店场地从事KTV经营活动中,许多娱乐公司以为饭店已取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许可,自己在饭店里使用音乐作品就是合法的,以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能会“爱屋及乌”,殊不知这只是一相情愿。
因此,饭店取得音乐作品使用权是以其在法律人格主体上作为被许可人使用音乐作品,而不是根据饭店资产范围来确定音乐作品使用场所。租赁饭店的其他企业不能当然地享有饭店获得的音乐作品使用权,其使用音乐作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重新取得授权。
 
现在进入了维权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也在加大,饭店在日常经营中应关注上述音乐作品的法律问题,特别注意不要侵犯音乐作品以及其邻接权作品的著作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出自:《中国旅游饭店》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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