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旅协[2012]15号
关于提议向工商局上报格式合同样本的通 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的消费市场交易秩序,更好地落实《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市工商局近期召开市级主要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座谈会,通报了我市消费领域合同条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我省主要消费领域常见的十条“霸王条款”坚决消除。(附《我省主要消费领域常见“霸王条款”》)。市旅游协会提议各会员单位将使用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样本(含补充协议),于近期送至湖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备案,共同规范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
湖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 联系人/电话:姚世敏2123065
湖州市旅游协会 联系人/电话:沈馨芳2052904
附件:《我省主要消费领域常见“霸王条款”》
湖州市旅游协会
2012年7月18日
抄报:市旅游局 干永福局长 朱荣伟副局长 计欣华副局长
附件:
我省主要消费领域常见“霸王条款”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2、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3、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4、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6、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7、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厂商生产计划调整、船务、报关、天气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
8、不论哪方违约,中介方均按购房定金30%收取服务费,已收服务费不作退还;
9、快件内物品属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10、本公司(商场、店)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