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自致安全保障责任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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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自致安全保障责任三例
作者:曹国新
 

     

  我国饭店对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法学专家普遍认为,这一责任产生于消费者与饭店之间,以入住登记并交接客房钥匙的行为方式所订立的默示合同,属于民商法范围内的契约责任。由于默示合同没有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文本,而是合同双方以行为方式订立的,所以,在饭店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安全保障责任———自致安全保障责任,即本来没有,却因饭店自己的某些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责任。关于这一责任,业界尚未见专文论述,下面试举三例对这种责任做简要说明。案例一是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自致安全责任,案例二是因擅自授权而产生的自致安全责任,案例三是因不作为而产生的自致安全责任。

    案例一

    一日上午,北京某五星级饭店,一位住店客人要外出公干。他找到前台,请前台服务员帮他照顾4岁的小孩。前厅部经理觉得前台人员都很忙,就打电话叫来自己退休在家的母亲照顾该小孩。

    点评:

    与有些国家不同,我国没有接受托儿必须有幼师资质的严格规定,前厅部经理的行为并不违法。但饭店本没有为客人托管小孩的义务,前厅部经理却以行动代表饭店与消费者订立了托管小孩的事实合同,使饭店自致性地产生了对该小孩的安全保障责任。这一责任不会因为实际照顾小孩的不是饭店员工而转移到具体照顾人身上,也不会因为员工受理时已下班、未穿工作服,或者受理要求的员工不属于对客服务部门,而转移到员工本人身上。

    按我国星级饭店标准,高星级饭店可以设立为住店客人服务的托儿所。如果饭店设了托儿所,应该将客人托付的小孩交托儿所。如果饭店没有托儿所,或托儿所不能接待,就应协助客人联系专业托儿所,请客人自己与专业托儿所商谈,将小孩送专业托儿所,或由专业托儿所派有资质的专业幼师来店照顾。

    与该案例同类的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饭店自致安全保障责任还有很多,如饭店本没有为伤病客人提供医治的责任,一旦提供,就必须派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施行符合规范的医治。饭店本没有为已离店的客人转投邮件的责任,一旦承诺,就要保障邮件安全。

    案例二

    一男宾在广州某五星级饭店长期包租一间客房,他曾多次携配偶来店食宿消费。一天上午,该配偶独自一人来到饭店,索要该客房钥匙。前台服务员认出她,便将钥匙交给她,让她自行进房。

    点评:

    入住登记并获得客房钥匙是登记人独自和安宁地占有饭店客房使用权的唯一凭证。各种社会关系,如同事、朋友、债权人、婚姻、亲子等,都不隐含被授权进入饭店客房之意,饭店也没有查证其与登记人关系是否和睦,而让其进房的义务。

    社会关系人在登记人不在场时要求进客房的,饭店应要求其出示登记人明示的入房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就让人进入客房,饭店就自致性地产生了对登记人以及该客房其他合法进入者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责任。登记人明示授权某人进入客房,却未明示授权其消费的,饭店不能将其消费计入登记人的账单,但当该人是登记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时,登记人有义务支付他们在饭店内消费的“必需品”的费用,这一“必需品”一般仅指食物。

    因擅自授权而产生的饭店自致安全保障责任也还有许多,在实践中,主要与消费签单、寄存物品取用和私密信息查阅有关。

    案例三

    一住店客人为抄近道前往客房,从清晰标有“员工专用”的门进入天津某四星级饭店。当她试图通过员工通道内的一扇电子感应玻璃门时,因不知门已断电,一头撞在玻璃门扇上,伤了鼻子。

    点评:

    饭店的安全保障责任一般仅限于经营场所。在有明显标志和合理保安措施的情况下,非工作人员按例不得违背饭店意志进入非经营区域,如果进入并发生安全事故,除非由饭店蓄意造成,一般饭店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进入非经营区域的是饭店的消费者,且其进入的目的是前往客房、餐厅等经营场所时,情况分两种:其一,消费者蓄意并成功规避了门卫和其他饭店员工,或门卫及其他饭店员工曾经劝阻或驱逐,却不听从或再次返回的,饭店没有责任。其二,饭店没有门卫,或门卫及其他员工不闻不问,既不劝阻、驱逐也不提供引领服务的,饭店则要因自己的不作为,而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责任的数额由饭店与消费者按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

    因不作为而产生的饭店自致安全保障责任也还有很多,主要与饭店产品和服务无直接关系的禁止和提醒行为有关。

出自:2007.12.12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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