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之友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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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八期(总第8期)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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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2013,描摹我们的休闲旅游梦--专访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赵金勇在2013年全省旅游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业界要闻】

两会代表委员谈美丽中国与旅游发展

“美丽中国之旅”正式确定为中国旅游整体形象

2013年湖州旅游十件大事

湖州举办首届南太湖梅花节暨乡村旅游推广月活动

2012年度湖州市全国导游年审考核及培训工作圆满结束

关于征求对《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反馈意见的通知

【风流人物】

● 让旅游实现双赢——访湖州阳光假日旅行社总经理李琼

【他山之石】

天津建导游员薪酬制度 以基本工资和服务费为主

【经典案例】

香港导游“阿珍”辱骂游客案

【领导讲话】

2013,描摹我们的休闲旅游梦

--专访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旅游法》出台在望;增进国民休闲福利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也要出台,带薪休假制度将进一步推进——2013年,旅游者有多少梦想可以期待?就有关问题,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国内游:32亿人次行走美丽的中国

  记者:元旦甫过,春节将至。许多人在规划全年旅游计划,能否给驴友们描述一下2013年旅游前景?

  邵琪伟:过去一年,面对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和艰巨的旅游改革发展任务,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进步。预计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增长10%,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新增就业50万人。

  今年国民旅游休闲的主要有利条件很多。我国仍将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格局没有改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旅游消费需求蓬勃发展的趋势没有改变,我国旅游业“黄金发展期”的支撑条件没有改变。同时,旅游基础设施的根本性改善奠定了旅游业在新时期取得新成就的根本基础;旅游消费仍然会作为中央和地方大力培育的消费增长点。这些因素都为国内旅游的稳定增长提供了重要条件。

  根据2013年全国旅游业发展的预期目标,全年国内旅游将达32亿人次,增长10%;出境旅游9200万人次,增长15%。新增旅游直接就业50万人左右。

  确保国民休闲福利法治进程值得期待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普通人最关心也最期待的旅游休闲权利法治化进程。

  邵琪伟:2013年旅游业发展将迎来一个重要的历史机遇。按照全国人大旅游立法工作进度,预计今年《旅游法》有望审议通过。推动《旅游法》的出台,是几代旅游工作者不懈努力的目标,将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而为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矛盾、问题,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旅游法》是一个十分艰苦的过程,将来贯彻实施《旅游法》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全国旅游行业从现在起就要超前谋划,做好贯彻实施《旅游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紧紧抓住《旅游法》出台的历史机遇,全面推进依法治旅。

  记者:人们非常关心涉及带薪休假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实施前景如何?

  邵琪伟:这是可以告诉大家的又一个好消息。《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即将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今年将全面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努力扩大旅游消费,提高旅游消费在城乡居民消费中的比重。我们将把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作为扩大旅游消费的重要工作抓手,抓住契机推动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制定鼓励居民旅游休闲消费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和引导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一批大众化旅游产品,吸引更多群众参加到旅游活动中来。

  给旅游者创造更加净化的环境

  记者:对旅游者来说,市场秩序、消费环境、旅游质量方面有什么可以期待的?

  邵琪伟:2013年,我们要继续持之以恒地净化旅游市场秩序,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旅游业发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

  我们将推动各级政府依法抓紧建立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和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将把赴台游作为旅游消费引导和执法检查的重点。引导各级旅游部门完善旅游投诉系统,畅通旅游投诉渠道;推进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对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

  2012年,我们加大市场依法准入退出力度,取消五星级饭店20家,限期整改30家,全国共处罚旅游企业687家、从业人员821人。今年将加大星级饭店、A级景区评定复核监督督查工作力度,继续推动地方政府特别是重点旅游城市政府将“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转化为旅游监管工作手段。

  今年将推动各级政府强化旅游安全法定责任。抓紧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信息披露、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落实旅游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及重要时段的旅游安全防范与管理。要抓紧制定旅游景区流量控制方案,逐步建立旅游团队车辆行前安全演示制度,推动旅游专用车辆设立导游员专座。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旅游应急救援指挥国家平台建设。完善旅游保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旅游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旅游保险产品。要抓住机遇,促进各地政府落实旅游公共服务的法定责任。

在2013年全省旅游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

省旅游局局长  赵金勇

一、2012年全省旅游工作的简要回顾

2012年,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严峻挑战,全省旅游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抓当前与抓长远、拓市场与优品质、促转型与惠民生”三个相结合,全力以赴“抓投入、重提升;树品牌、优服务;促集聚、强实力”,全省旅游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接待入境旅游者865.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51.5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3.9亿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4475.8亿元人民币,实现旅游总收入4801.2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1.9%、13.4%、14.1%、18.2%和17.7%。据省统计局初步测算,旅游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6.1%。

一是旅游投资在克难攻坚中重大突破,二是产业空间在融合发展中拓展延伸,三是市场品牌在营销创新中日益凸显,四是发展活力在改革创新中不断激发,五是行业品质在转型发展中稳步提升。

二、当前全省旅游业发展形势

总体判断,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旅游业仍将处在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这一判断,不仅已经为这两年旅游逆势强劲发展的实践所验证,而且还将适用于今后一个时期。

首先是宏观经济形势的强力支撑,其次是扩大旅游投资的强劲推动,

第三是党委政府重视的强大保障。

三、2013年全省旅游工作重点

2013年全省接待入境旅游、实现旅游外汇收入、接待国内旅游者、实现国内旅游收入、实现旅游总收入五项指标的底线目标是:同比分别增长5%、8%、10%、12%和12%;争取目标是:同比分别增长8%、10%、13%、15%和14%。

全省旅游工作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个中心”、“突出四大重点”、“做好七方面工作”。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个中心。

“突出四大重点”,就是:

1.大力推进旅游“东扩西进”。

这些年来,在“三带十区”、“八大板块”总体思路的引领下,我省旅游经济产业带建设成效显著,特别是环杭州湾文化休闲旅游经济带日臻成熟,走在全省前列。下一步,浙江旅游的优势和潜力在海洋、在山区。山区广阔和海域辽阔是浙江的基本省情。山呼海应、山海协作,是浙江发展的一大特色。浙江向东是大海,向西是大山;西进东扩、山海联动,无疑是我省旅游业新一轮布局的重点。推进旅游“东扩西进”,就是要发挥我省山海并利、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推动旅游规划、项目、资金、人才等各类要素向海洋和山区倾斜,着力向海要空间、向山求拓展,推动海洋与山区优势互补、发展互促,走出一条海洋旅游与山区旅游联动发展的路子。

一方面,东扩向“海”要拓展,加快构建浙东沿海海洋旅游产业带。发展海洋旅游既是国家战略的需要,也是我省旅游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要紧紧抓住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舟山群岛新区获国务院批准成立、舟山成为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三大历史性机遇,以“中国海洋旅游年”为契机,以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等沿海城市为重点,积极发展滨海度假、海洋生态、海洋文化、主题公园、邮轮游艇、海钓运动、水上飞机、海鲜美食、休闲度假等一批业态新、品位高、特色强的海洋旅游产品,支持宁波、嘉兴、舟山等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建设邮轮母港和游艇基地,争取与台湾合作开辟浙江沿海至台湾的邮轮线路,进而延伸开辟至日韩的邮轮线路,大力推进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发展,努力打造我国滨海旅游胜地。

另一方面,西进向“山”要空间,积极建设浙西生态旅游经济带。我省山区旅游资源非常丰富,拥有全省绝大多数的森林资源、一半的水资源、80%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60%的5A级旅游景区和大量有待开发的低丘缓坡。山区既是我省生态屏障,更是我省生态旅游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希望所在。要依托山区“真山真水真空气、原汁原味原风情”的优势,以丽水、衢州、湖州及53个山区县(市、区)为重点,积极发展山区生态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康体养生旅游等一批新旅游业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发展独具地方特色的旅游示范小镇和旅游示范村,切实把山区生态优势转化旅游产业优势,把青山绿水转化为金山银山,把山区旅游打造成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新增长极,使旅游成为当地富民强县的新载体。

2.全力实施“双五百计划”。

所谓“双五百计划”,就是全年全省完成旅游招商引资和旅游实际投资各超过500亿元。

第一,抓旅游招商,争取完成旅游招商引资500亿。总的看,这两年我省旅游发展势头很猛,预示着全省旅游大规模招商的时代已经到来了,不仅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就连衢州、丽水等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旅游项目都成为了各类资本追逐的热点。

一是加强招商项目的谋划。要加强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项目策划、设施配套、准入门槛、优惠政策等作深入细致研究,增加项目储备,形成操作性强的招商方案。

二是做好项目的策划包装。旅游是创意产业。旅游项目是否吸引人,是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竞争力,前期的创意、策划包装至关重要。做好旅游项目的前期创意策划包装,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横店万花园、乌镇生态休闲产业园等项目,就是“创意+策划+包装”的成功范例。要坚持创新创造,用好的创意、好的策划,善于包装推出一批旅游项目,让创意为投资者所认可,让策划变成现实。

三要加强招商推介。确定2013年为“旅游项目招商年”,并借助浙洽会、浙商大会等大平台,大力推进旅游项目招商选资工作,更加注重选大商、引强商、招名商。各地旅游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更加主动、积极作为,善于借助当地重大活动、重大平台,做好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省旅游局计划对各地今年招商的重大旅游项目进行归类汇总,汇编成册,引导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初定6月份,借浙洽会之机,争取在宁波举办浙江旅游投资洽谈会,上下联动、双向互动,集聚优势、集中声势,面向国内外推出一批特色鲜明、潜力巨大、前景看好的旅游招商项目,争取成功签约一批大商、强商。

第二,抓项目建设,争取完成旅游实际投资500亿。去年以来,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关心旅游项目建设,并已在全省上下点了火,给全省旅游项目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好机遇、好环境。今年,要借助这股东风,顺势而上、乘势而为,全力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力争全年完成旅游投资超500亿元。

一是全力推进在建、续建旅游项目。对于在建旅游项目,各地要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业主尽快建设、尽早完工,确保全年全省竣工旅游项目100个。尤其是2012年新开工的一批重大项目,要紧跟服务、紧逼建设、紧盯进度。

二是全力抓好新开工旅游项目的落地建设。招商引资的核心目标是促进项目签约和落地开工。要加大对新引进旅游项目开工建设的督查力度,及时破解难题,紧盯落地进度,争取全年全省新开旅游工项目100个。

三是强化协调服务。旅游部门抓项目尽管职能很弱,手段也很有限,但我们仍然将以服务为先导,继续实行旅游项目联系制、月报制、督查制,尽最大努力,把有限的资源统统用到推动旅游项目上,全力争取、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旅游项目建设。

3.认真举办“四个重大活动”。

今年全省性的四个重大活动是:3月份在湖南长沙举办的第十二届浙江(湖南)旅游交易会;5月份在义乌举办第五届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6月份争取在宁波举办的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7-8月份在台湾举办的第五届浙台旅游合作大会。对于这四大活动,要上下联动、集中声势,轰轰烈烈地搞,力争办得成功、办出成效。

一要提早谋划。这四大活动有三项是延续往年的,这给我们办好活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容易造成思想麻痹,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因此,在思想上要重视,提早准备、及早谋划。特别是在宁波举办的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我们有旅游招商的任务,而且又是国家局在宁波搞的唯一大活动,更加马虎不得。旅游商品博览会也一样,领导期望很高,旅游业界很关注,社会影响也很大。因此,从现在开始,省局和宁波、义乌等主办地要群策群力,认真做好方案完善、思路创新和协调衔接等工作,唱好主角、当好主人,把该做的工作都提早做起来。

二要群策群力。四大活动涉及面广,内容也较为丰富,许多涉及到活动交叉、职能交叉、联合承办,等等。各主办地要勇于挑担,善于借助当地党委政府的力量。其他城市要树立全省一盘子的思想,积极配合,组织优质客商、优秀企业参会参展。省旅游局将集全省旅游系统之力,集中精力、人力和财力打好每场攻坚战。

三要务求实效。在保障会议会展安全的前提下,我们要重点思考如何突出特色,务求实效。浙台合作大会、湖南的旅交会,要认真思考如何把声势造大、氛围搞浓,争取产生轰动效应、放大效应。旅游商品博览会要重点做好“深化、拓展、提升”的文章,深化活动主题、形式,让展会更贴近市场、贴近实际;拓展活动的内容、拓展参展商品的范围,拓展采购商的数量;提升展会的市场化运作水平,真正把旅游商品博览会办成旅游商品交易的有效载体和旅游商品出口的重要纽带。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更要坚持创新,突出特色。各地要提早包装策划,推出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重大项目。主办地宁波市要借助国家局的平台,邀请一些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大商、强商,努力推动资本与项目的有效对接,增强投资洽谈会的实效性。

4.扎实推进旅游经济强县和旅游度假区的提升发展。

全省旅游经济发展,强县和度假区是主要支撑。有关数据显示,29个强县旅游总收入约占全省县域旅游总收入的70%。从这层意义上说,强县旅游强则全省旅游强。

第一,对于旅游经济强县,我们希望“强县更强、领先更先”,切实发挥好标杆、示范作用。

“强县更强、领先更先”,关键要在“四个度”上下功夫。一是加快发展速度,29个强县的旅游发展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二是提升旅游产业贡献度,既然是旅游经济强县,旅游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改善产业结构、对富民强县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提升旅游美誉度,强县旅游品牌要在长三角乃至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旅游业要成为当地的窗口产业,成为当地对外宣传的一张金名片。四是提高游客满意度,也就是强县的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要更加完善,切实满足游客旅游消费需求。

8个旅游改革试点县,除了上面“四个度”以外,还应该增加一个“度”,即创新力度要大,试点县应在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政策扶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型旅游业态培育等方面有创新、有发展、有突破。

对于强县旅游业发展,省旅游局做的更多是树典型、做指导和强服务。今年,将加强对29个强县的科学评价,继续强化服务工作,简化复核程序,在第三批旅游经济强县复核的基础上,研究发布浙江旅游经济强县发展白皮书,横向比较29个强县的旅游业发展情况,为各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对于旅游度假区,我们希望切实发挥好旅游投资、旅游项目建设的大平台、主载体作用。

旅游度假区发展,省政府十分重视,要求把旅游度假区建设成为“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先行区、旅游产业要素的集聚区和旅游经济转型升级的示范区”。对于旅游度假区的管理,省政府的态度一贯是明确的,要严管,要求省旅游局组织好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该警告的警告、该摘牌的摘牌。今年,我们将按照省政府要求,着重做好“强化”和“简化”的文章。

“强化”,就是强化对度假区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工作。争取省政府出台扶持度假区发展的政策,尽量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加强对度假区旅游发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的督查,推动度假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完善旅游功能。

“简化”,就是简化对度假区的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突出考核重点,完善考核办法。考核方式上,将不安排集中考核,而是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一切从简;考核程序上,先由各度假区通过网上自行申报旅游经济发展情况,省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而后排名;考核内容上,将突出旅游经济发展、旅游投资、旅游政策扶持、旅游要素保障、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取消其它繁琐的项目内容。

“做好七方面工作”就是:

一是全力推动旅游投资。实施旅游投资“双五百”计划。积极推进旅游度假区、旅游功能区、旅游实验区、旅游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争取以省政府的名义适时命名一批旅游示范镇。

二是积极扩大旅游消费。全面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加大旅游与一、二、三产的融合发展。围绕中国旅游日,在全省开展“百城千景”旅游惠民等系列活动。围绕“2013中国海洋旅游年”主题,积极培育海洋旅游新产品,重点支持宁波、嘉兴、舟山等有条件的城市建设邮轮母港和游艇基地。

三是认真抓好市场营销。举办“四个重大活动”。继续在国内外主流媒体投放浙江旅游形象宣传片,认真办好《中国旅游报》“诗画浙江”专刊和旅游手机报。大力发展网上预订、旅游团购等电子商务,在网络平台、信息平台、自助自驾平台、电商平台等开展线上营销,通过微博、微电影、微摄影等平台,开展新媒体营销。

四是扎实推进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旅游“东扩西进”。围绕“1+6+X”试点格局,指导试点县在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政策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争取省政府新批复一批旅游专项改革试点。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进旅游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各级各类旅游协会经费、人员与旅游主管部门全面脱钩。

五是着力提升行业品质。推进全省饭店业特色文化主题建设,强化对涉外品牌饭店的规范和监管,推进以城市为中心的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深化游客满意度调查,完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畅通旅游投诉渠道,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旅游市场依法准入退出机制。积极推进智慧旅游试点工作,加快全省旅游咨询中心大联网,在全省旅游景区推行使用二维码,建设全省主要景区游客接待动态监控系统。

六是持续强化基础工作。建立旅游企业、行业景气度、旅游项目投资景气度指数的采集、评估、发布等信息体系,开展全省乡村旅游统计试点。抓好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和标准推广。落实导游专座和安全带工程。以举办旅游高端管理人才培训班等形式,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七是努力优化发展环境。全力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紧紧抓住《旅游法》颁布的历史机遇,超前谋划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大力推进依法治旅、依法行政。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管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与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在境内组织的出境旅游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旅游权利)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旅游消费引导)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旅游经营原则)旅游经营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或者地区垄断。

  第七条 (旅游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条 (旅游信息获取)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假日旅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有权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者带薪年休假进行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质价相符)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不损害他人权益)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全义务)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应予以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旅游者接受国家或者社会公共组织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境旅游者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第十九条 (入境旅游者权利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入境旅游者享有与境内旅游者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规划内容)旅游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产品开发重点、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等内容。

  旅游发展规划可以根据需要对旅游活动聚集的特定区域内的项目、设施和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衔接)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湿地草原森林公园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规划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规划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或者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策支持和区域合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七条 (设施建设安排)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项目和产品开发)国家鼓励旅游与工业、农业、林业、商业、文化、体育和科教等产业及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旅游宣传)国家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宣传工作,建立旅游整体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旅游形象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经营许可)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经营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等两项以上组合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在交通工具上和住宿场所内另外提供上述其他单项服务的经营者除外。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可以经营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赴港澳台旅游;

  (三)出国旅游;

  (四)边境旅游;

  (五)入境旅游;

  (六)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二)至(四)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当依法交纳质量保证金,用于特定条件下的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订购产品服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安排导游的,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入境旅游团,应当安排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导游)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九条 (领队)国家对领队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具有相应学历和语言能力、一定旅游从业经历,且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领队证,方可从事领队业务。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从业规范)导游和领队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在职培训。

  第四十一条 (导游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导游服务机构为导游人员代理执业注册、介绍导游业务、组织业务培训、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条件)景区开放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备上述条件的景区,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开放经营申请,批准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景区门票管理)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四条 (民俗、乡村旅游经营)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高风险旅游经营许可)国家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第四十六条 (网络旅游经营)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规则)旅游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诚信经营,履行谨慎注意、安全保障、投诉处理等义务,保护经营中获得的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预先对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内容、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的说明;

  (三)相关设施、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等级标准的,严禁使用其称谓和标志;

  (五)不得设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旅游项目,不得组织、带领旅游者参观、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六)不得索取小费;

  (七)不得给予、收受贿赂。

  第四十八条 (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衔接)交通、住宿、购物、娱乐等经营者从事旅游接待,应当符合接待旅游团队等要求,并遵守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委托经营的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者报告义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在境外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在境内从事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责任保险)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等经营者分类实施责任保险。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二条 (订立合同)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团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四)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五)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六)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向旅游者对前款(二)至(六)项内容进行必要说明。

  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旅行社告知义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行程的情形;

  (二)行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责任限制、减免的相关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事项也应向旅游者作出提示。

  第五十五条 (不能成团的告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下列时限内通知旅游者:境内旅游至少提前七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三十天。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旅行社在委托范围内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条 (旅游者替换与解除合同)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旅游者原因的解除)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性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非法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并不同意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

  地接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组团社或者地接社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 (合同变更限制)非因下列事由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不得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

  (三)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预见的事件。

  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事由导致后果的处理)由于第五十九条事由影响合同履行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

  (三)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六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处理)合同解除后,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因第五十九条事由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合理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造成组团社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责任。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返程费用。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违约后果处理)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对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损害,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旅游者自身原因、履行辅助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外;

  (四)负责保管的旅游者行李物品损毁、灭失的,由旅行社负责赔偿,但因物品自然属性造成的除外。

  由于公共交通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提供者索赔。

  因第五十九条事由造成违约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旅游者违约责任)旅游者违约造成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或者其他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采取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旅行社赔偿;由此造成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或者其他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旅行社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代订交通、住宿等旅游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旅游安排合同。

  旅行社可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承办此类业务收取佣金或者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有偿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其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六十五条 (住宿合同)住宿经营者应当按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负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已支付费用,并协助其安排住宿。

  住宿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携带的物品在住宿场所内损毁、灭失、被盗的,住宿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六条 (政府旅游安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职责。

  第六十七条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监测、评估)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六十九条 (景区流量控制)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防的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二)预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事故救助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旅游监管

  第七十三条 (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旅游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依据法定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以下事项实施检查: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者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检查手段)旅游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以进入旅游经营场所,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内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为制止违法行为和保全证据,旅游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有关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检查要求)旅游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掌握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第七十七条 (被检查者义务)对依法采取的检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七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与投诉、举报的处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属于本部门管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 (综合处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八十条 (投诉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八十一条 (争议解决途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争议调解)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八十三条 (共同争议解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旅游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仲裁)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十五条 (诉讼)旅游者与旅行社因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旅行社责任之一)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超出旅行社业务许可范围经营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的;

  (四)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五)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导游服务费用的;

  (六)低于成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

  第八十八条 (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对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和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负有责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入境旅游者如需遣返的,应当承担其遣返费用。

  第八十九条 (导游和领队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或者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者擅自变更、替换旅游行程和线路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十条 (违反报告义务的责任)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一条 (甩团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旅行社或者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履行合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第九十二条 (组织或者带领旅游者在境内外参加违法或者违反当地习俗游览活动的责任)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旅游行程中设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旅游项目,或者组织、带领旅游者参观、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或者领队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在境外从事上述活动的,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三条 (索取小费和给予、收受贿赂的责任)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四条 (景区的责任)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放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可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九十五条 (违反警示义务的责任)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术语定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景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的封闭场所或者区域。

  (二)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三)组团社,是指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四)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五)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业界要闻】

两会代表委员谈美丽中国与旅游发展

将“美丽中国之旅”确定为中国旅游整体形象,是旅游行业发挥自身的特殊功能优势,对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要求的主动和具体落实。“美丽中国之旅”具有丰富内涵,它代表着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和极为富集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代表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之美、政治建设之美、文化建设之美、社会建设之美、生态文明建设之美,也代表着中国旅游业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理念引领和影响全球旅游业发展方向的努力。

      关键词

      旅游与生态互养互促

    “建立合理的规范调整机制以保护生态环境,否则,建设美丽中国就是一句空话。”

    “我国的水环境持续恶化,特别是工业发达的区域,很多地方河道里没有了水清鱼欢的景象。”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说,全社会要树立生态保护的整体性观念,建立合理的规范调整机制以保护生态环境,否则,建设“美丽中国”就是一句空话。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矛盾。滕头村走的就是一条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道路。”傅企平说,因为生态环境保护出色,当中国大多数农民把目光瞄向城市的时候,滕头已开始搞起了乡村旅游,把城市居民吸引到了农村。1998年,滕头开始搞乡村生态旅游,现在已成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走上了一条以“游”养生态、以生态促“游”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

      突出旅游的绿色功能

    “旅游业的发展应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旅游业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产业。”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潘碧灵表示,“旅游业的发展应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通过发展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改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格局,突出旅游业在节能环保、减少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优势。”

    “游客进入一个景区,不可能不对那里产生任何影响,但不能因此就忽略旅游对于教育人、培养人、塑造人的巨大作用,如果能够协调经济效益、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生活的关系,大力发展绿色旅游,旅游业的发展就一定会为美丽中国建设添砖加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

      关键词

      旅游业大有可为

    “建设美丽中国重在发展,因为贫穷不是美丽。”

    “建设美丽中国重在发展,因为贫穷不是美丽。”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冀平说,要通过经济发展、科学发展,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让百姓富裕起来。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让人们做到心灵美。在这方面,旅游业大有可为。

“我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众多很美的地方还没有开发。”陈冀平希望,在建设美丽中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大旅游开发力度,做好交通、住宿等配套设施建设,在做好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旅游文化等软件建设,因为这能够让游客的心灵得到净化,真正地感悟美丽。

“美丽中国之旅”正式确定为中国旅游整体形象

  近期,“美丽中国之旅”已正式确定为中国旅游整体形象。为围绕这一整体形象认真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把“美丽中国之旅”打造成中国旅游核心品牌,国家旅游局于2月5日印发《关于做好中国旅游整体形象“美丽中国之旅”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旅游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谋划,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中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的各项工作,并及时上报落实方案。

中国旅游整体形象标识

  “美丽中国之旅”形象标识以印章作为主体表现形式,以“美丽中国”和Beautiful China分别作为中英文表述,将中国的印章和书法艺术形式结合起来,并通过甲骨文的“旅”字来突出旅游特色。以蓝色为主的背景颜色,象征着美丽中国事业发展的朝气和生命力。 中文字体“美丽中国”字样为红色,是国旗的颜色,代表中国文化,其中“中国”二字采用毛体书法风格,“美丽”二字力求简洁;英文字体为黑色,采用欧美手写形式,以体现流畅和自然,彰显了中国旅游国际化视野,象征着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具有美好前景的中国旅游事业。
  通知指出,将“美丽中国之旅”确定为中国旅游整体形象,是旅游行业发挥自身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特殊功能优势,对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要求的主动和具体落实。“美丽中国之旅”具有丰富内涵,它代表着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和极为富集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代表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之美、政治建设之美、文化建设之美、社会建设之美、生态文明建设之美,也代表着中国旅游业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理念来引领和影响全球旅游业发展方向的努力,是对“中国旅游”准确、形象、全面且深刻的诠释。
  通知表示,将在今年国家旅游局牵头参加的国际旅游展、专项促销活动以及驻外旅游办事处牵头参加的国际旅游展中,在2013中国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俄罗斯“中国旅游年”开、闭幕式及框架下各项活动中突出宣传“美丽中国之旅”;并将利用旅游与外宣、文化等战略合作平台,旅游多双边国际交流合作机会以及中国旅游海外推广网站等渠道加强对“美丽中国之旅”的宣传推介。国家旅游局正在制定“美丽中国之旅”整体推广方案;“美丽中国之旅”旅游宣传片及各类旅游招贴画、宣传册等纸制和电子宣传品正在制作中,将于近期与公众见面。
  中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为统筹做好中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形成全国一盘棋,通知要求各旅游部门,一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项整体推广活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国家层面的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活动,配合做好“美丽中国之旅”宣传品制作、联合广告投放、精品线路设计、新产品开发等具体工作。二要主动工作,发挥各地自身平台优势强化品牌营销。按照中国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宣传推广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大型节事活动,本部门、本地区现有旅游宣传平台,如网站、报纸、户外广告等,强化对“美丽中国之旅”品牌的宣传推广。各地在海外开展旅游交流合作活动时,制作、发行、发放各种海外旅游宣传品等,要使用“美丽中国之旅”标识,共同打造中国旅游整体形象。三要规范使用,切实保障和提升品牌价值。四要内练素质,抓好“美丽中国之旅”的品牌内化。

2013年湖州旅游十件大事

一、全力抓好省级乡村旅游专项改革试点,全面启动“2151”工程,实现“十大乡村旅游集聚区”(“乡旅十景”)品牌建设的突破;

二、全力推动太湖旅游度假区创建国家级度假区,南浔古镇创建5A级旅游景区和菰城景区创建4A级旅游景区工作;

三、全力抓好湖州旅游集团组建并进入全面运作,确保完成5000万元以上营业额并实现盈利;

四、全力推进总投资达250亿元以上的28个旅游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四项制度;

五、全力启动湖州旅游公共服务(集散)中心建设,全面抓好导服中心、咨询中心和散客平台的建设,全面完成“湖州旅游一卡通”工程建设;

六、全力培育“水上菰城旅游专线”和沪湖旅游直通车特色旅游品牌并搞好市场运作;

七、全力启动浙北现代旅游(购物)城(“天下湖品”旅游购物中心)综合体一期工程建设;

八、全面深化落实“五个一百”旅游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建好领军人才名录库;

九、全面开展“2013湖州山水旅游年”活动,全面落实“山水旅游 快乐无限——湖州旅游月月红”和“湖州人游湖州”旅游惠民行动;

十、全面开展“双比双创双服务”专项竞赛活动,落实局长谈心日、局长热线和行风热线制度,深化“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比业绩、比奉献”工作机制,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湖州举办首届南太湖梅花节暨乡村旅游推广月活动

首届南太湖梅花节暨湖州乡村旅游推广月活动在太湖旅游度假区隆重举行。湖州市委书记马以、副市长李建平,省旅游局副局长许澎以及省内外各地市旅游管理部门,长三角多家百强旅行社负责人,长三角乡村旅游联盟成员及新闻媒体记者200余名嘉宾应邀出席活动。

      近年来,湖州充分依托该市优美的生态环境、生态文明以及新农村建设优势,使本地的乡村旅游资源得到了极大的挖掘及利用,促进了美丽乡村建设。2012年,湖州成功获得省级乡村旅游提升发展专项改革试点市,市旅游局及相关部门强化三县两区乡村旅游发展基础,着力提升全市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活动旨在以赏梅为主题,以生态为抓手,以市场为重点,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形式,进一步提升太湖旅游渡假区的旅游形象,推动南太湖旅游度假产品更好地走向市场。开展了湖州特色旅游线路推介、乡村旅游实践与探索研讨会、梅映南太湖”摄影赛、微博达人赏梅、梅花香水展销、梅树认养、古木博物馆寻宝及开幕式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

      当天下午,湖州举行了乡村旅游实践与探索研讨会,来自长三角地区的十多家乡村旅游景区代表、乡村旅游专家和李建平、许澎展开探讨,深入交流,各抒己见。许澎希望湖州乡村旅游走出一条好路,需要在专项改革上要加大力度,并总结提升;乡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湖州引进优质的项目支撑;在产业融合方面,需要培育丰富的产品业态;最后要在在市场拓展上下功夫,增加湖州乡村旅游的知名度。

      据悉,湖州依托太湖、古镇、名山、湿地等资源,开发了乡土体验、湿地休闲等新兴乡村旅游产品。目前,湖州已形成“景区+农家”、“生态+文化”、“西式+中式”和“农庄+游购”四种乡村旅游发展模式。2012年,该市乡村旅游业共接待游客1120.66万人次,同比增长16.73%,直接收入达12.95亿元。到2015年,湖州将以乡村旅游“八个一工程”为抓手,全面实施乡村旅游“2151”战略,争取年接待量突破2000万人次,年旅游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打响“乡村旅游在湖州”重要品牌,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国内首选、国际知名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2012年度湖州市全国导游年审考核及培训工作圆满结束

   为强化导游队伍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提高我市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湖州市旅游培训中心于2013年2月20日-21日,2月22日-23日对湖州市区及长兴、德清、南浔的745名专兼职导游进行了年审培训和考核。于2月28日—3月1日对安吉的195名专兼职导游进行了年审培训和考核。

今年的导游年审面临导游人员增多,收费管理难度加强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年审导游员,培训中心改进了工作方式,推出网上支付,银行汇款等服务,同时为了加强年审管理,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导游年审培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请各各旅游社要高度重视一年一度的导游年审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导游年审培训等各项工作。同时听取广大导游员希望专兼职导游能分批培训考试,以确保培训质量的意见,增加了培训的工作量,专兼职导游分批培训,受到了大家的欢迎。

关于征求对《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行业自律公约

(草案)》反馈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行业自律公约(草案)》已在湖州旅游协会网及《导游之友》上发布,请各会员抓紧时间学习讨论,并将意见与建议于4月20日之前反馈给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秘书处,以便于审议制定。联系电话:0572-2189737。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

2013年3月15日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为进一步推动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良好形象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湖州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行业自律公约;

一、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导游人员管理

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积极参加旅游协会或分会组织的联合行动,自觉抵制旅游市场不良风气和危害旅游市场的不法行为。导游人员应自觉抵制零负团费、买团、收取保证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私自转借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带亲友随团游览,带团出境要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六不准”规定。

二、爱岗敬业。热爱旅游业、热爱企业、热爱导游工作,积极参

加在岗导游培训、年审培训和导游等级考核,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熟悉业务,所承揽导游业务均受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委派,工作中尽职敬业,圆满完成接待任务。

三、恪守诚信。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反对旅游欺诈

行为,以诚实守信为荣,做到对旅游者诚信、对所属旅行社诚信和对社会诚信,自觉维护旅行社、导游和整个旅游行业在社会中的良好信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执行团队计划,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合同中的旅游项目或擅自终止/中止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旅游者私自兜售物品或私自增加购物项目,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或私收购物回扣。

四、文明礼貌。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

民族风俗和个人习惯,自觉维护旅游行业形象和导游人员职业形象。不穿奇装异服、不穿拖鞋上团;不染杂色头发,男士发不盖耳,女士发不遮脸;严禁殴打或谩骂旅游者;严禁利用网络手机微博等现代通讯工具或手段污辱旅游者;讲解中严禁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政治笑话。

五、优质服务。严格遵守《导游服务规范》,坚持“顾客至上” 原则,热情待客,一视同仁,关心游客,加强沟通,尽力满足游客的合理合法要求,积极提供并引导游客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旅游消费活动,帮助游客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引导游客开展健康、文明、理性的旅游消费。行程中,出现问题,能及时解决,确保行程顺利进行;应随时提醒游客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虚心征求游客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六、团结协作。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作,加强交流。在带团工作中导游应主动与司机等人员搞好团结,加强合作,共同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七、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湖州旅游协会和导游分会的监督和调解。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请求帮助,寻求合法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矛盾。

各会员应严格遵守以上《行业自律公约》,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将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导游分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并利用各种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在年度各类评比中积极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在调查核实后,积极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惩治;对违规会员,视情节轻重,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给予责令整改(指会员单位)、警告、行业内通报、开除会员资格、在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

本公约自二0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风流人物】

让旅游实现双赢

---访湖州阳光假日旅行社总经理李琼

“人与人打交道最重要的是互相尊重,诚信对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做旅游人更是如此,不管顾客是否购买旅游产品,首先要让他感觉到我是用心在服务。”春日的下午,站在阳光假日旅行社的服务接待前,李琼的一番话语让正在办理旅游项目的客人钟小姐如沐春阳。眼前的人,就是湖州阳光假日旅行社总经理李琼。他有着知命之年的成熟和稳健,身上透露出一股子安定,让人觉得此刻不是身处喧闹的接待处,而是在青山碧水之间,看着远处朦胧的山景,品着温热的杯中茶。
     十九年前,湖州尚无“成形”旅行社。而那时,李琼还在运输业为客运安全工作。直到1994年国企改制,成立了湖州旅行社。他被任命为经理,和旅游相系的人生才由此展开。“当时,旅行社也不大有,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作为负责人只能自己边学边看,不断摸索。”李琼笑着说道。从1994年到2002年这段时间,李琼不断积累管理旅行社的经验,为自己创办旅行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3年的时候,想着各方面都准备充分了,就自己创业办了旅行社。”李琼介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散客市场越来越大,创办阳光假日旅行社后,他把重点放在散客群体上,在资金链上也形成了良性循环。
     听李琼说,看着湖州旅游文化发展得越来越快,就想着要让更多的人了解湖州特色的文化。 2005,他承接了地接服务,接待外地游客领略湖州风光。再往后,随着局面的打开,李琼在旅游之路上越走越顺。十年创办下来,他已在各个县区发展了7家门市。
     一路走来,跌宕起伏。世事如品杯中茶,有苦涩才有清香;人生如杯中茶叶,水中沉浮皆有滋味。对李琼而言,多的不仅是对旅游的感悟,更多的是与顾客的亲近。他说,在旅游行业干了近20年了,总会遇到大大小小的突发情况,他总是告诉自己和员工遇事要冷静,站在顾客的角度想想,考虑清楚再做事。“我们是做散客接待的,作为接待人员每天都会遇到不同的游客。服务对象有男有女、有老有少,除了根据不同人群提供不同内容的服务,更需要让顾客知道自己是被尊重和理解的。毕竟,很多人一年到头也就那么一两次出游的机会,总得让人家玩得开心尽兴嘛!”“尊重让旅游达到双赢,让顾客得到满意,也让自己获得收获。旅游还能充实大脑,丰富阅历,让生活不单调乏味。我觉得,经营旅游更像是一种生命的互换。旅游打开生命的拓展平台,让他更充实,同时也让自己更精彩。”李琼淡淡地说道。


【他山之石】

天津建导游员薪酬制度 以基本工资和服务费为主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旅游局获悉,长期以来由于导游薪酬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而导致在旅途中游客受到导游欺诈、强迫购物并产生纠纷冲突等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天津市旅游局将与相关部门率先全国推进旅行社和导游员利益分配机制的改革,建立新的导游员薪酬制度等,解除导游员后顾之忧,从而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据了解,天津市旅游部门已确定将今年作为“天津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针对近些年游客对导游服务质量投诉上升的情况,天津市旅游部门将根据国家旅游局即将推出的修订后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与其他相关部门明确导游员职业性质以及旅行社和导游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推进旅行社和导游员利益分配机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以基本工资和服务费为主体,带团补贴为补充的导游员薪酬制度。推动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机构切实保障导游员基本权益,解除导游员后顾之忧。
  据天津市旅游质监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天津市导游性质主要分为专职及兼职两种,而专职导游只占不到20%,兼职则占到了近80%。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薪酬及福利来源为工资、保险及带团后的奖金补助;而兼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并未有合同关系,旅行社只付“带团费”,而且基本上都是“一团一结”,特别是在旅游旺季,由于导游紧缺,一些旅行社并不会认真挑选导游,管理也较为混乱。因此,也就导致了一些受到利益驱使的导游在旅行途中欺诈游客、设置潜规则,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的发生。而推出新的导游员薪酬制度后,将使导游行业逐步规范,对导游利益将进行全面保障,从而使导游与游客的关系进一步和谐,同时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香港导游“阿珍”辱骂游客案

  【案由】2010年1月,安徽省宣城市某电器公司开展有奖促销活动,获奖顾客可获得港澳双卧六日游大奖。电器公司委托宣城A旅行社承办此项旅游活动,A旅行社与没有出境游资质的宣城B旅行社合作,其后B旅行社又与深圳C旅行社签订了赴港澳游的委托协议。参加港澳双卧六日游的游客与B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2010年3月24日,51人的港澳旅游团从安徽出发,香港接待社为D旅行社。该团在港旅游期间,香港接待社所派导游李巧珍多次胁迫游客购物,并进行人身侮辱。该团游客将导游李巧珍在旅游大巴上谩骂游客的言行暗录下来,回内地后将录像传至互联网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友戏称导游为“恶女阿珍”。

  【处理】国家旅游局要求安徽省旅游局和广东省旅游局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徽省旅游局指导、支持宣城市旅游局对本案涉及的A旅行社和B旅行社进行了调查处理。A旅行社和B旅行社均无出境游业务经营权,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即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B旅行社辩称,其与有出境游经营权的C旅行社有委托协议。经查,B旅行社与C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不符合有关出境游委托招徕游客的规定。宣城市旅游局依据此项规定,对A旅行社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并处10万元罚款;对B旅行社处以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国家旅游局发函广东省旅游局,要求其调查C旅行社是否有零负团费、低于成本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广东省旅游局与深圳文体旅游局通过调查,以该旅行社将旅行社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B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

  香港旅游业议会对本案涉及的香港旅行社和导游进行了查处。该会认定导游李巧珍违反了《导游作业守则》的相关规定,损害了香港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施以暂停导游证六个月的处罚,其后如果再次违反有关规例,将永久吊销导游证;对指派她接待旅行团的D旅行社处以4.75万港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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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信息处;市政府商贸涉外处;各县区委书记、县长、分管领导、各县(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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