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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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1996年10月29日
实施时间:1997年03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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