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之友》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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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九期(总第9)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                  2013615

本期目录

【领导讲话】

汪洋:“希望乡村旅游的路子越走越宽”

邵琪伟: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旅游休闲中感受幸福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业界要闻】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河南栾川重渡沟景区调研乡村旅游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来湖调研乡村旅游

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通知

全国高级导游员研修班在沪举行

张家界“游客满意导游”展风采

湖州市开展2013年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

519中国旅游日 湖州推多项惠民旅游

【导游风采】

“拳不离手,曲不离口”——访湖州城市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竽文

“知足”常乐的“旅行”生活——访湖州太湖旅行社总经理王珊珊

【风流人物】

一切为了客人满意——记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罗国勇

【理论前沿】

我国导游管理体制研究

【领导讲话】

 

 “希望乡村旅游的路子越走越宽”

    ——汪洋在河南省栾川县重渡沟村调研侧记

 

(中国旅游报记者 班若川)游人如织,河南省栾川县重渡沟村停车场上,各地牌照的旅游大巴停得满满的,就连景区公路两边,也停满了自驾游客的车,一辆接一辆,连绵数公里。  

这种场景,如果放在15年前,那绝对不可想象。因为,那时的重渡沟村是个远近闻名的穷山村。全村376户,1455口人,只有耕地300余亩,85%45度以上的山坡薄地,年人均收入不足400元。全村没有一座砖瓦房,经济来源主要靠砍柴、垦荒种地、砍竹卖竹、上山挖药维持。

现今的重渡沟村已经是国家4A级景区。1999年以来,重渡沟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几乎家家办起了农家院,整个村子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至2012年底,重渡沟村农家宾馆已达到328家,床位8345张,家庭宾馆接待收入达到6000余万元,户均收入18万元,人均纯收入达2.1万元。

重渡沟发展乡村旅游的做法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519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来到重渡沟调研乡村旅游工作,并与旅游经营户及游客亲切交谈。

汪洋表示,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在全国都具有借鉴意义,重渡沟的经验值得推广。他强调,要探索乡村旅游发展路子,带动更多的老百姓脱贫致富。

“经常出来旅游很好,可以改变一下生活方式,丰富生活”

一走进重渡沟19号院农家宾馆,汪洋就和经营户贾文立拉开了家常。

“家里有多少个床位?一个房间一天多少钱?去年接待了多少人?电视能看多少个台?”汪洋问。

“我家有30多个床位,一个床位每人每晚60元,包吃包住,去年接待了3000多人。电视能看30多个台。”贾文立回答。

“那你赚了不少钱啊!家里有存款没有?”汪洋笑着问。“有!”贾文立大声回答。

“你放心,我不问你多少,反正钱够花就行了。”汪洋笑着又问,“家里买了车没有?”

“他不会开,不爱学。”贾文立的妻子在一旁说。

“不会开,你就逼着他学,你讲话肯定管用。”汪洋笑道。

“走,带我看看你家最高档次的房间,也看看一般的标准间。”汪洋走进客房的卫生间看了看问,“游客洗澡怎么办,现在天暖还可以,天冷了是不是就不行了?”

“没事,房间有空调。”贾文立答。

客厅茶几上,放着一个透明的大玻璃茶壶,里面泡着绿色的叶子。

“这个是什么?”汪洋好奇地问。

“这是我们当地的竹叶茶,里面有竹叶。”贾文立答。

“味道可以吗?我尝尝。”汪洋倒了一杯喝了一口,幽默地说,“不错,清香,有特点,比酒好。”

院子里,几个游客和村民正在包槲包,这是当地的一种传统美食。制作槲包的材料称为槲叶,是河南省西南部栾川、嵩县、卢氏县等地山上生长的一种槲树的叶子。槲包就是用槲叶,包上糯米、红豆、小米等,水煮后食用。

“你从哪里来的?做什么工作的?经常出来旅游吗?”汪洋问一位正在埋头学包槲包的姑娘。

“我叫王静宜,是洛阳市地税局的。”王静宜回答,她和家人经常开车到重渡沟来玩,一般住个三五天。

“每次消费也不太高,挺好的。”王静宜加了一句,“特别是今天,还见到您,特别荣幸!”

汪洋笑着说,经常出来旅游很好,可以改变了一下生活方式,丰富生活,还可以增进家里的亲情,帮助农民致富。

“这是我自己包的,他们免费让我吃。”王静宜说。

“那我也包一个,也吃一点。”汪洋在村民的指导下,拿起一片大的、两片小的叶子,把糯米等放在叶子上,裹起来,每两个用线扎起来。“我觉得这个技术含量不算太高,我不要求高标准,体会这个过程就可以。”

“两个包在一起,是不是像鸳鸯一样啊?”汪洋笑着说,“我现在可以吃了吧!劳动成果啊!”

  汪洋用竹签插了一块放进嘴里,“好吃,再来一块。”

“挺好,真不错。”又尝了一块,汪洋笑道,“怎么没吃出叶子味道,可能糖蘸多了。”

“那您带一点路上吃啊!”告别离开,老板娘喊道。

“不带,我忘了带钱。”

“不要钱。”

“不要钱可不行啊!”汪洋一边告辞,一边和游客打招呼,“祝你们旅游愉快啊!”

“说不定有一天,还要请你们去作报告呢!”

贾家小院的业主是一对夫妇,男的叫贾文献,女的叫朱群荣。

“你这个房间价格高一点是吧?有回头客吗?”汪洋问。

“是的,我家虽然房间不多,但有聊天、喝茶的地方,回头客不少,七八年前的朋友还打电话过来。”朱群荣回答。

“来这儿一般住多上多长时间?”

“住一个礼拜的都有。”

“我们坐下来说。”汪洋给贾文献介绍,“这位是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这位是分管旅游的河南省副省长张广智,你给我们讲讲你家发展旅游的经验。”

朱群荣介绍,2000年以前,她家是完完全全的土坯房。2001年响应政府号召,夫妇俩借了15万元,建起了第一代农家院。2008年又投入资金30余万元进行了装修改造。2011年,随着游客增多和消费需求提高,小院又进行了第三次升级改造。现在的小院雕门刻窗,成为一座古色古香的四合院。

“我家现在有标间11个,去年接待2000多人,净收入20多万元。”朱群荣说,“你看我,买衣服都是品牌,五六百一件。“我看看你这衣服什么品牌。”汪洋笑着说,衣服是需要穿好一点,这代表重渡沟的形象。

“家里买车了没有?什么牌子的?”汪洋问。

“买了轿车。日货,丰田车。”贾文献有点“不好意思”地回答。

“很高兴你买的是广东货。”汪洋笑道,“我以前在广东当书记,日系车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广东生产的。”

“看你们过得好,我很开心!”汪洋说,通过发展旅游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这是一个重要的扶贫新路子。重渡沟的农民能找对这条路子,在全国都是有借鉴意义的。重渡沟的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

“说不定有一天,还要请你们去作报告呢!”汪洋给夫妇俩鼓劲。“这是我女儿,在洛阳上班,当老师,听说您来,就请假回来了。”

离开贾家小院时,夫妇俩向提出想和汪洋副总理合影的愿望。

“你儿子做什么的?”

“还是搞农家院。”

“哈哈,子承父业啊!好!我们合个影。”贾家夫妇和女儿、儿子一家四口如愿以偿。

“有机会请您来住几天啊!”告别的时候,贾文献一边给汪洋发名片,一边邀请。

“好啊,我退休后带一家人来,估计那时候,你这个宾馆会更漂亮。到时你有没有大房间啊?”

“你们要诚信对待游客,别坑蒙拐骗,另外要提醒游客注意文明旅游”

519”恰好是中国旅游日。

“今天大学生免门票,很高兴。”一个河南工业大学的女学生说。

“你们受教育多,有文化,要让旅游者看到现代大学生的风采。”在景区中心广场,旅游部门搭起了宣传台,向游客宣传中国旅游日和旅游法。汪洋对工作人员说,要多宣传旅游法,旅游就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快乐。要把旅游法宣传贯彻好,旅行社、旅游者都要按旅游法办事。

一个导游举着旗子,带着几十个游客走过来。

“你是哪个旅行社的导游啊?一年能带多少团啊?”汪洋问。

 “我是洛阳康辉旅行社的。周六周日我一般都带团,一个团五、六十人。”导游回答。

“你了解不了解旅游法,我考考你一下怎么样?”汪洋笑着说。

“我知道。可我怕答错了。”导游有点忐忑。

汪洋说,旅游法已经出台,旅行社是宣传旅游法的主体,贯彻实施好旅游法,旅行社是一个重要的责任人。

“旅游法里面提了好多要求,你们要诚信对待游客,别坑蒙拐骗。另外,要提醒游客注意文明旅游,比如说,你洛阳出来的人到农村来,表现得好,代表了洛阳的形象,出国了,代表中国人的形象。”汪洋幽默地说,现在不少中国人有钱了,能出去玩的多了,但是把“某某到此一游”刻在树上,“洛阳出多少皇帝都记不住,刻到此一游谁记得住啊?那硬是臭美啊,对不对?”

“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少了。”导游回答。

“是的,还有游客到哪去玩不能随地吐痰,别丢自己城市的脸,出去别丢中国人的脸。”汪洋郑重地说。  

“要开发更多特色旅游产品,满足游客的旅游消费需求。”

在景区,许多村民和游客围上了向汪洋问好。

“你们都是老板,家家开宾馆,生意都不错啊!”汪洋问人群中的一个小姑娘,“在哪上学啊,上几年级了?”

“在栾川上初中。”小姑娘名字叫吴姣滢。

“将来考大学打算学什么啊?”

“我不知道。”小姑娘小声地回答。

“大学里好像没有‘不知道’这个专业啊!怎么不学旅游,学旅游多好啊!”

“不学旅游,太累了。”

“太累了,能挣到钱啊!”汪洋哈哈大笑。

几个老年游客跟汪洋说,他们每年在重渡沟要住三个月以上,“一个人一天40元,管吃住,一个月1000多块钱。时间长了,感觉和家里差不多”。

“很划得来,好山好水好地方,吃的是有机食品,无污染,旅游区又热闹,比住养老院好。”汪洋说,在农村居家旅游、养老旅游,这是新事物,重渡沟创造了新兴的旅游模式。

在旅游特色街区,汪洋考察了异想家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店。小店是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马凌鸽2011年毕业回乡创办的。

“除了房租、水电,能赚钱吗?雇人了吗?”汪洋问。

“有2个店员,发了工资,还有盈余。”马凌鸽说,在大学她是学设计的,现在店里主要经营自主设计的手工制作布艺产品。

“有淘宝网店吗?”

“现在还没有,我们的产品还比较少。”

“网络营销的前景还是很广阔的,可以让你的产品更便捷地走出山区。”汪洋说。

川藤工艺品店老板王玲之前在上海打工多年,后决定回乡创业,现在利用重渡沟丰富的藤条资源,开发出各种藤编产品40多种,很受游客喜欢。她雇佣的当地工人,一个月可以挣到一两千元钱。

“我们的旅游产品最缺的是特色,你这个有特色。”汪洋说,回乡创业是个不错的选择,一个人生活、工作到了最高的境界以后,就不是为了钱了,而是为了自己对生活的感受,为家乡做点事情。

“要开发更多的特色旅游产品,满足游客的旅游消费需求。”汪洋提出殷切期望。

离开重渡沟时,汪洋嘱咐当地领导继续探索,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更多的老百姓脱贫致富。

“我看到了乡村旅游发展的前景,希望乡村旅游的路子越走越宽。”汪洋说。

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旅游休闲中感受幸福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接受中央党校

《学习时报》专访

 

记者: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旅游休闲成为人们普遍参与的精神文化生活内容。今年519日,我国将迎来第三个“中国旅游日”。今年“中国旅游日”活动主题是“休闲惠民,美丽中国”。请邵局长给我们谈一下发展国民旅游休闲的现实意义。

  邵琪伟:2012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年出游率超过2次,国内旅游人数达29.6亿人次,旅游业发展进入了大众化、产业化发展新阶段。顺应大众旅游休闲时代的到来和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国家层面发布《纲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总的来看,发展国民旅游休闲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发展国民旅游休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上世纪末,许多老百姓理想中的小康生活是“吃有肉,住有房,还有余钱去旅游”。进入新世纪以来,旅游休闲消费与住房、汽车等消费一起成为新时期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指出,让人民享受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旅游休闲需求是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面,国民旅游休闲发展水平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准。

  发展国民旅游休闲,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充分彰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由国家主导国民旅游休闲发展,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旅游休闲生活作出指导和规划,大力推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不断促进国民旅游休闲的规模扩大和品质提升,把推动国民旅游休闲发展上升为国家行为,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彰显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发展国民旅游休闲,是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民生工程。实践证明,旅游休闲对于人的身心健康和幸福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工作生活节奏普遍加快,相当多的人群承受了较大的工作生活压力,亚健康问题日益突出。《纲要》从满足人们的旅游休闲需求出发,通过安排各种旅游休闲活动,引导人们合理安排生活内容、调整生活节奏,实现寓休于闲、寓学于游、寓教于乐,使人们既能缓释工作压力、缓解精神紧张,又能陶冶情操、增长知识、益智健身,进而提高个人和家庭的幸福指数,从而推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内心的和谐发展。

  发展国民旅游休闲,是把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两大战略目标。《纲要》推动发展国民旅游休闲,顺应了当前我国旅游业从观光为主向观光与休闲度假并重发展的趋势,同时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旅游休闲时间保障、旅游休闲环境营造、旅游休闲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划,从而有利于加快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为旅游业实现两大战略目标提供了重要保障。

记者:正如您所说的那样,发展旅游休闲,顺应了大众旅游休闲时代的到来和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那么国家旅游局将从哪些方面入手,来构建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呢?

  邵琪伟:《纲要》明确了到 2020年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的若干重要任务。当前,要集中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中华民族自古勤劳节俭,旅游休闲长期没有成为社会消费的重要形式和普遍性行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已经普遍接受和认可旅游休闲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整个社会再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纲要》的出台,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可休闲观念的重要风向标。我们将广泛宣传推广《纲要》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深入人心,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国民旅游休闲发展,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纲要》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是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受传统观念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影响,很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量大等原因使得法定假日和双休日无法实现全休,加上带薪休假制度尚未普遍落实,国民的旅游休闲时间还得不到完全保障。旅游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从实际出发,制定弹性带薪休假制度。此外,秉持人文博雅教育的原则,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推动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推动地方政府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

  三是鼓励国民旅游休闲消费。目前国民旅游休闲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支出的比例已接近 10%,成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重要力量,但还有不少影响国民进行旅游休闲消费的因素。我们将按照《纲要》的要求,一要在提高供给水平上下工夫。稳步推进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推动城市休闲公园限时免费开放,鼓励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等。二要在引导消费上下功夫。推动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稳定,推动落实对未成年人、高校学生、老年人、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等。三要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健全旅游休闲活动的安全、秩序和质量的监管体系,倡导诚信旅游经营,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打击欺客宰客、价格欺诈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是丰富国民旅游休闲产品。目前我国有2万多家各类景区景点,但适合休闲度假的不足 1/10,城市之中适合旅游休闲的公园、街区等也十分缺乏。我们将根据《纲要》要求,一要加大多样化产品开发。积极开发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多元化的旅游休闲产品,组织丰富多彩的旅游休闲活动。二要推动多元化产品供给。既推动各级政府逐步增加旅游休闲公共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建设旅游休闲设施。三要加强旅游休闲的基础理论研究,加大旅游设施设备的研发力度,提升旅游休闲产品科技含量。

  五是完善国民旅游休闲公共服务。4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全面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新阶段。促进各级政府落实旅游公共服务的法定责任,是《旅游法》出台后旅游部门的重要工作。《纲要》明确了旅游休闲活动中“公共服务”的范畴。我们将加强旅游便捷化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旅游咨询公共网站、公共场所旅游咨询中心,完善道路标识系统等。加强旅游休闲的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旅游安全救援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记者:《纲要》出台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对于“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这一目标,百姓多有期待。您是怎么看待这一问题的?

  邵琪伟:我们国家关于带薪休假制度有法律,《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有法规,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有政策,人社部 2008年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做出政策安排。

  但是带薪休假制度目前在我国落实的还不是特别到位。这其中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即使在国际上,我们请研究机构做过了解,许多西方国家从提出带薪休假制度并达到目前的落实水平,基本上都走过了6080年的时间。我国目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几个难点:一是观念问题。长期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旅游休闲是不思进取,习惯于把休闲与进步、休闲与发展、休闲与生产对立起来,休闲观念尚未形成大众文化,国民旅游休闲意识还没有普遍形成。二是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企业缺少推动带薪休假的动力。在当前劳动力市场相对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职工要求休假权,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就业。三是我们国家地域面积大、区域发展不平衡、行业分类又很细,情况各有不同,落实带薪休假客观上还有一个逐步推进过程。为此,我们建议应从贯彻《纲要》入手,在营造国民旅游休闲意识、强化政府旅游公共服务职能、研究制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措施等方面下工夫,虽然到2020年基本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还有较多困难,但总是应该把这个工作向前推动。同时,我们也建议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行业、企业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地制定一些可行的办法,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记者:您对下一步如何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的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邵琪伟:《纲要》集中了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但是,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行业和每个国民都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各尽其责、共同推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旅游局负责《纲要》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一道,一要加强舆论宣传,培育和增强国民旅游休闲意识,提高国民旅游休闲参与度。二要落实责任分工,结合各部门职能,研究提出落实《纲要》的分工方案,把工作和措施逐步落实到具体的行业部门,同时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推广总结近年来广东、山东、浙江等地率先推进国民旅游休闲的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发展。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纲要》分工执行情况,敦促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尤其是针对社会特别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监督,为大众旅游休闲活动的广泛开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界要闻】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河南栾川重渡沟景区

调研乡村旅游

 

519,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河南省栾川县重渡沟景区调研乡村旅游工作。他强调,要做好乡村旅游业这篇文章,开发更多特色旅游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
  重渡沟村位于洛阳市栾川县境内,村内水源丰沛、竹茂林密、植被良好,森林覆盖率达到95%以上。依托独特的自然资源和农家民俗文化,重渡沟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成功开发了重渡沟景区,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当天,汪洋一行先后考察了重渡沟景区游客服务中心,走访了农户家庭宾馆、手工艺品商店,与旅游经营户和游客亲切交谈。当得知这个原来的贫困村,现在90%的农户通过发展旅游经营家庭宾馆,年户均收入达到18万元时,汪洋感到十分高兴。他说,发展乡村旅游不仅是拓宽就业门路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一条新路子,而且能够传播新的生活方式和促进乡风文明。在参观回乡创业大学生开办的“异想家”手工艺品商店时,汪洋对他们自主创意设计、手工制作、门店与网上销售结合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汪洋强调,要做好乡村旅游业这篇文章,开发更多特色旅游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
  519日恰逢中国旅游日。当天,正在景区参观游览的各地游客络绎不绝。在景区中心广场,汪洋参观了《旅游法》和中国旅游日宣传台,与游客共同观看了当地村民组织的竹竿舞、撑旱船、现场竹器加工等演出和展示活动。在与景区工作人员、导游及游客交谈时汪洋说,要认真宣传贯彻《旅游法》,爱护旅游资源和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提高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水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毕井泉、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河南省副省长张广智等陪同调研。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来湖调研乡村旅游

 

53061,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来湖调研乡村旅游工作。省市领导李强、梁黎明、马以、金长征等分别陪同。
      邵琪伟一行先后考察了德清县筏头乡“洋家乐”、莫干山景区,安吉县天使乐园旅游项目、天荒坪镇大溪村、皈山乡尚书 村、灵峰度假区横山坞村、山水灵峰休闲农业园和南太湖滨湖开发项目。每到一处,他深入项目建设现场、景区景点和村庄农户,详细了解当地乡村旅游发展经营情况。
     近年来,我市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的特点,围绕强功能、提品质、塑文化、聚人气的乡村旅游发展思路,不断创新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打响了“乡村旅游在湖州”的品牌,探索实践了一条具有湖州特色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
      邵琪伟对湖州旅游发展特别是乡村旅游发展所取得的成效表示充分肯定。他指出,乡村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展潜力大、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拉动内需明显等特点。湖州要在良好的工作基础上,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和美丽乡村先行优势,努力保持乡村旅游走在前列,提高乡村旅游在长三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家旅游局

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游局(委):
  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习近平主席发布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13101日施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旅游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的前提和工作基础。现就学习旅游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旅游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结晶,是实现旅游业发展“两大战略目标”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学习旅游法,要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和内容实质,全面把握主要制度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旅游发展品质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要通过学习旅游法,进一步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理念,进一步认清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坚定攻坚克难和实现持续发展的信心,努力开创旅游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实现“依法治旅的理念全面确立,旅游市场规则基本健全,旅游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旅游管理职责明确清晰”的目标,推进旅游产业全面升级。

  二、认真开展旅游法学习活动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旅游法解读,对旅游法进行逐条释义,该解读将作为旅游系统学习旅游法的基础材料。国家旅游局已经制定学习计划,要求全体机关干部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先学一步,在普遍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要求各司(室)和直属单位结合业务进行重点学习。同时,将分期分阶段组织对省级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部门骨干进行培训,并对各地的学习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各地旅游部门要将旅游法作为近期学习的主要内容,提出学习要求,制定学习方案,突出学习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要结合本地旅游业发展实际,分步骤分层级,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活动,提高学习的实际效果。
  三、准确把握旅游法的主要特点
  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旅游法兼顾了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经营全链条,综合了经济、行政和民事法律规范,明确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旅游发展和管理机制,符合旅游产业的综合性特征和发展需要。
  旅游法强调了对旅游者的保护。旅游法在平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益基础上,突出以人为本,将旅游者权益保障作为主线贯穿始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旅游公共服务提供、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纠纷解决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旅游法注重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规则。旅游法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及旅游者守法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强调了民事规范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权益方面的主体性作用;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经营主体间的一系列规则;坚持统一市场原则,强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
  旅游法是旅游发展经验和市场规律的总结。旅游法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体现了市场主导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结合;体现了旅游业30多年来发展经验,确立了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了一系列体制制度创新。
  旅游法借鉴吸收了国际旅游立法经验。旅游法对国际旅游组织、其他国家(地区)的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旅游服务合同、资源旅游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等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借鉴吸收,体现了国际旅游规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
  四、全面理解旅游法规定的主要制度
  旅游法提出了一系列制度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旅游综合管理体系,包括建立政府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二是建立旅游安全综合管理、保障和救助体系,包括确立旅游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旅游保险管理等旅游安全保障制度。三是建立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体系,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制度配套和政策衔接、建立国家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和构建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四是建立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包括完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订《旅游规划评估实施办法》。五是逐步形成旅游景区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景区开放、门票价格、流量控制等制度。六是推动旅游协会改革和规范行业管理,包括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组织的移转、加强旅游行业组织建设和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管理制度作必要调整。七是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旅游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日游”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制度。
  成体系地推进旅游法规制度建设,是贯彻实施旅游法的重中之重,也是形成促进旅游业发展新格局的最佳契机。要通过学习,对上述制度全面理解、深入研究,明确制度落地的空间,对需要“立、改、废”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要国家层面落实的,要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各地落实的,要不等不靠,细致谋划,形成方案,确定进度,主动推动,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
  五、切实做好旅游法执法准备
  旅游法赋予了旅游部门执法职责,并针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旅游局将专门制定《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并尽快公布。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也是立法过程中各方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旅游法实施后,能否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地执行,能否在短时间内使旅游市场秩序实现好转,直接关系着法的尊严和权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关系着人们对法的信心。为此,要抓住旅游法出台后至实施前的时间段,迅速组织旅游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人员,对旅游法进行认真学习,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责任感,切实解决怠于执法的问题;要对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系统学习,特别是对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要吃准、吃透,切实解决不懂法、不会执法的问题。同时,要按照《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迅速着手完善执法内部机制和执法文书,做好旅游法实施后的各项执法准备工作,全面提高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国家旅游局

2013430

 

全国高级导游研修班在沪举办

 

422,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次联合举办的“全国高级导游职业能力发展与服务品牌创建研修班”在上海开班。来自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1名高级导游员参加这次研修班。

此次研修班是国家旅游局提升旅游人才队伍素质的具体举措,也是为提升高级导游员在导游队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导游员的职业实践、职业研究和职业发展能力而专门举办的。据了解,这次研修班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从800多个申报项目中精心挑选,正式立项的285个高级研修班之一,同时也是国家2013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计划的一部分。

此次研修班由上海市旅游局承办,研修期间邀请到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大等国内知名高校旅游专家教授以及春秋国旅等业界知名企业负责人、特级导游员,围绕专家型导游的成长与发展、如何创建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品牌、导游文化研究与导游词创作、高素质导游与企业发展、游客心理等几个专题进行授课,除专家授课外,还将邀请特级导游员与学员进行现场交流教学,并就导游培训与管理中的热点问题展开研讨。

参加研修的学员非常认真投入,大家表示在当前行业收入低,社会保障不完善,就业吸引力不强,尤其是在高端人才、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短缺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人才发展深层次制约因素更加凸显的背景之下,通过开展这样一次研修班专项继续教育,使高级导游员得以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十分必要。大家一致认为只有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才能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李镇发副司长、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副司长余昌国、上海市旅游局副局长吴建国等出席开班仪式。

 

张家界“游客满意导游”展风采

 

近日,由张家界评选出的2012年“平安满意在张家界——旅游行业游客满意”系列评选活动中“游客满意的导游”代表组成的宣讲团,赴各区县(处)、大专院校、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进行了巡回宣讲,展示导游的风采。

据该宣讲团团长徐东玲介绍,该活动旨在通过宣传导游个人先进事迹,深入推进“平安满意在张家界”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引导全市人民积极参与“游客平安满意从我做起”的实践活动,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据了解,20129月至20133月,张家界开展了“平安满意在张家界——旅游行业游客满意”系列评选活动,评选出10家游客满意的旅行社,30名游客满意的导游。

“希望用我们的故事为张家界的旅游行业带来一股正能量,让每一位来张家界的游客感受到我们这群‘张家界美的宣传大使’所带来的服务。”宣讲团成员、荣获2012年国家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张家界市导服中心的导游刘洋如是说。

 

 

湖州市开展2013年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

报名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根据《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13年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湖州市开展2013年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一)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

1.学历要求:初级中文(普通话)导游和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初级导游报考同语种中级导游和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的,学历不限。

2.职业经历: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满3,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满2年;并且在申报前3年内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业绩表现:申请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4分以上(含4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导游员,不得参加当年的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

(二)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

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旅游类及外语类大专学历。

2.职业经历:取得中级导游员证书满3年,并且在申报前3年内以中级导游员身份实际带团不少90个工作日以上。

3.业绩表现:申报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4分以上(含4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6分的导游员,不得参加当年的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

二、考试方式

全国统一笔试。考试大纲将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通过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发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参考资料可使用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中级导游员系列丛书,包括《导游知识专题》、《汉语言文学知识》、《英语》及《日语》。

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不指定参考书目,重在测试报考人员对旅游政策法规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对旅游业发展趋势的深入了解程度,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及时掌握和分析能力,以及对旅游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考试科目

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分中文(普通话)和外语考试。中文(普通话)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包括基础知识和旅游文学知识两部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外语”。

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分中文(普通话)、英语两个语种。中文(普通话)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综合知识”和“导游能力测试”,以中文命题并以中文作答。英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综合知识”和“导游能力测试”,以英语命题,并以英语作答。

四、考试时间

中级导游员

等级考试

9

14

900-1100

导游知识专题

1400-1600

汉语言文学知识

/外语

高级导游员

等级考试

9

14

900-1100

导游综合知识

1400-1630

导游能力测试

 

519中国旅游日湖州推多项惠民旅游

 

湖州在线讯 今天是第3个“中国旅游日”,今年的主题是“休闲惠民,美丽中国”。为让湖州市民和游客享受到更多旅游乐趣,我市开展了十景百企旅游大惠民活动,多个景区实行门票打折,部分旅行社和旅游企业则推出了多种优惠活动。

据介绍,今年的旅游惠民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遍及我市各县区,无论城市旅游还是乡村旅游,都有多种优惠活动供市民和游客选择。今年我市参加旅游惠民活动的旅游企业共72家,其中景区 25家、饭店18家、旅行社13家、旅游商品2家、农家乐14家。长兴金钉子、安吉竹博园等景区打出了78折优惠,德清下渚湖散客优惠到65/人,南浔古镇景区散客门票8折优惠,只要在610前到这些景区,都可以享受到这些优惠。

除了景区,各大旅行社和旅游企业也纷纷加入惠民活动行列。今年旅游日期间,旅行社针对短途游、长线游分别推出不同的优惠措施,以吸引游客,如湖州新国旅推出了短线优惠10/人,长线50/人的优惠措施。旅游饭店和旅游商品企业则以打折促销为主,推出了不少当地特色的餐饮品牌和旅游商品。

在旅游日期间,我市还组织了“圆一个爱心家庭孩子的旅游梦”活动,邀请了12个爱心家庭体验“水韵菰城”风情旅游专线;来自我市飞英骑游队等几支骑游队的车手,开展了“低碳出行、绿色旅游”湖州市民骑游活动。还有老党员、先进工作者代表夜游“水韵菰城”风情旅游专线,旅游企业(品质旅行社)服务进社区等活动,让更多市民享受到旅游的乐趣。

同时,我市三县两区也各自开展了旅游惠民活动。德清县举办了宣传“诚信 让游客更满意”活动、长兴县举办2013长兴乡村品质之旅嘉年华系列活动之二——中国旅游日长三角百家重点旅行社游长兴、安吉县举办2013年“5.19中国旅游日-美丽安吉游”系列活动暨美丽安吉乐游卡发行仪式、美丽乡村嘉年华'2013安吉上墅第二届“慢生活”主题活动开幕式暨“慢唱吧”乡村好声音开唱赛等活动。

 

 

 

【导游风采】

 

“拳不离手,曲不离口”

——访湖州城市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竽文

 

“正所谓‘拳不离手,曲不离口’,任何技艺都要不断进行练习,才不会因时间久远而荒废,每天都不停歇,才能使你的技艺纯熟,我们做导游的也是如此。”说起王竽文,凡是旅游业的人,无一不知他是湖州城里一线导游中最年长、资历最深的一位“金牌导游”。    

和许多旅游人一样,王竽文也是“半路出家”。 1997年,曾在国企上班的王竽文偶然看到湖州培训地接导游,“我从小喜欢收集旅游景点的门票,报着试试看的心情参加了培训,没有想到不仅考取了,还在老师的鼓励下考到了全国导游资格,当时,湖州有这资格的人还不到10人。”由着喜欢这份职业的心情,王竽文放弃了国企优厚的工作,转战到旅游业从基层做起,“那时候我要辞职,领导还到家里给我做思想工作,毕竟我是管技术的,不是说走就能走的,最后拗不过我,放人了,呵呵。”回忆自己曾经为了做导游做出的选择,王竽文毫不后悔。    

真正接触到旅游业,初为地接导游,王竽文勤跑读书馆、走访老一辈人,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许多关于湖州的书籍进行阅读,做资料整理,了解湖州本土的文化。慢慢的,王竽文也开始带团做全陪导游,“每去一个地方,我事先会做充足的准备,刚开始对于景区景点介绍也很生硬,但是随着知识的积累,讲解也不会低于当地的导游。”虽然王竽文只是轻描淡写的几句话略过,但是他背后所付出的努力不言而喻了。

不管是市里的还是省里的比赛,乃至全国导游大赛,王竽文每一场都不落下。他几乎每年都能斩获大大小小的荣誉。 2000年他获得了湖州导游大赛二等奖、市优秀导游员称号,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导游大赛获省优秀导游员、浙江省文明导游, 2003年得到湖州导游大赛二等奖并被评为浙江省文明导游, 2004年浙江省导游大赛省出色导游员, 2005年被评为湖州市首届十佳导游, 2006年湖州导游大赛三等奖, 2010年“天能杯”湖州金牌导游大赛亚军、“西湖杯”浙江导游大赛三等奖,在那一年他也考取了国家高级导游资格。他说,“西湖杯”的三等奖,还是自己参加了四次才得到,来之不易。    

也有人问他,经验积累了,在办公室做管理工作不好么,自己还要带团当导游,长时间还坚持和比自己年龄小的人比赛,有什么意义。可王竽文不这么想,在他看来每次比赛是在找自己和他人差距的不同,旅游是变化的行业,与时俱进才是王道。用他的话来说,不进则退,只有不断锻炼、不断追求才会有进步。“老夫聊发少年狂,脚顶天,手立地,墨镜斜睨,阅尽人间世,为谢知音频下问,廉颇老,尚能饭。”在王竽文的桌上有一封来自西安的信,打开信封里面竟来还有一张信封,上面用繁体字印着台湾的地址、传真、邮箱,一旁写着“吴缄”二字,从信封里掉出来一张复合成的照片,是同一位老人在不同地方拍成,照片上印着题词和祝福。“当初收到这封信的时候,我很惊喜,没想到吴老还记得我。”

2012年的4月,王竽文接待了一个台湾游客团,这个团队以台湾书画院的专家学者为主,主要为修复《富春山居图》而来。“我带着游客参观了富阳造纸,由于我自身是造纸专业毕业的,对造纸流程各方面很清楚。”王竽文详细的讲解让他在台湾游客里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接下来的几天中,王竽文运用历史、名人典故等多方面知识,为台湾游客讲解各个景点的特色,让台湾游客满载而归。“送他们离开那天,几位客人定要和我拥抱告别,感谢我为他们提供的服务,我当时的心情只能用澎湃来形容。”说起和吴老他们的几天相处,王竽文很“回味”。

对于自己的旅游生涯,他说,作为导游不要把自己的职业看的很低,更不要妄自菲薄。

在这个女人占优势的行业之中,男导游只有不断努力,深化服务,提升讲解才能有一席之地,并立于不败之地。就像他常的那样,“如果一个导游没有良好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没有办法做好事情的。”

 

“知足”常乐的“旅行”生活

——访湖州太湖旅行社总经理王珊珊

 

窗外车水马龙,窗内侃侃而谈,与王珊珊的第一次见面是在她的办公室里。当推开旅行社的大门,只见一位个子高挑、衣着素雅的女性拿着茶杯从里间走出,“第一次来做客,欢迎欢迎。”一开口的热情,才让人想到原来她是一位旅游人。
      每个人都会寻到自己的机遇,主要看你如何看待。十五年前,还是小姑娘的王珊珊有一份令人羡慕的财会工作,“对他人来讲稳定的办公生活才是主要的,可在我看来一两天还行,久了便很沉闷,这也许是性格使然,正逢有旅行社招人,没想到一去面试竟然就通过了。”对面的她,说起曾经改变她一生的抉择,依旧坚定。

记得初入这个行业是95年初。半年后被“发配”到了北京。95年年底回到湖州,参加了浙江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导游员考试。并在96年年初取得了国导证。正式趾高气扬的走在了导游第一线。

生涩的年代注定有很多生涩的经历。一个时代也有一个时代的特点。单纯的、稚嫩的小导游初出道碰到的大部分是对生活质量有着更多向往的善良游客。于是更多的精力会去专注北京的历史地理知识。偶尔有跟游客和其他(比如司机、景区工作人员、饭店等)有些许争执。现在想来这必是消除误会或者工作磨合的事情。累积的知识和经验永远是自己的,做导游养成了一个习惯:不停的去学习和探索一些新的东西,去丰富自己。其实这样的习惯自己永远是最大的获利者。

一开始,和许多同样半路出家的旅游人一样,旅游行业对于王珊珊来说是陌生的,但这不妨碍她学习并熟悉这个行业的热情,“在旅行社学习了几个月,就遇上单位派导游常驻北京,有时候运气真的很重要,在单位看来,各方面条件都合适的我成了首选。”眼前的她,捋了捋头发,笑着说道。
      孤身一人前往人生地不熟的北方工作,对女孩来说还是需要勇气的。可对王珊珊来说,那是对未知环境的好奇和憧憬。“刚去北京也有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应,但很快忙碌的工作让我来不及去烦恼那些琐事,忙着学习忙着摸索适应新单位的工作模式,等我得心应手的做完整条旅游线路时,才发现自己完全适应了北京的生活。”王珊珊说。
      在北京四年的生活,王珊珊忙碌而又辛苦,但这对她来说,那是人生中的成长期,没有过不去的坎,“各种烦心事也是有的,就算心里委屈了,大哭一场,擦干眼泪,继续工作,也许是我从不害怕改变,尽管可能会失去一些好东西,但也从中得到一些更好的东西。”人的一生,总会难免有浮沉,这对一个人来说,正是磨练。因此,率性而为的她在那几年里过得如鱼得水。
      现在的王珊珊从事旅游管理工作已从舞台走向幕后,但她“知足”常乐的“旅行”生活依旧在进行。“这十几年来让我最开心的事,是让最挑剔的顾客满意我的旅游产品和突发事件的圆满处理。”用她的话来讲,旅游人是杂家,各个专业都要涉及,无论是基础知识和专业的业务知识,还是急救方面的专业技能,连人与人的交流沟通也与心理学相关。“旅游没有旁观者,只有不断地学习锻炼积累经验,才能让旅游产品做得更好。”

随着旅游多元化的发展、环境还有自身的变化,王珊珊早已从专属地陪第一线转向自身更多元的职业定位。但是经常会想,如果能重来,我会怎样做?我想我还是会义无反顾的冲入这个行业,奔走在这个一线的工作,在那个非常需要学习和经验的年龄阶段里,旅游、导游这个行业和职业真是一个好学校和好老师。如果再重来,我更想去学习做一名懂观察、懂倾听、听得懂、会讲解、会交流的好学生
      行走在过道间,回头望向窗明几净的内室,依然能“看”到王珊珊充实而常乐的日子……

 

【风流人物】

 

一切为了客人满意

——记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罗国勇

 

在罗国勇的办公桌上,写着这么一句话——“一切为了客人满意”。

这句话更写进了罗国勇的心里。作为一名导游,罗国勇已不记得,多少次在机场、车站一等就是几个小时,就是为了准时接到客人;多少次半夜被叫醒,就是因为游客发出的求助;多少次忙碌到三更,就是为了让客人能开心、尽兴……

正是这种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使罗国勇在去年成为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

爱学习,曾同时订17份报刊

罗国勇从事导游工作15年,现为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境游部和产品研发中心的副经理,也是欧洲游中心直踩当家领队。

谈起旅游,罗国勇滔滔不绝,尤其是对欧洲的历史、文化,如葡萄酒庄、足球、汽车、建筑艺术等,如数家珍。他说,这是他做好导游工作的基础,“不仅需要娴熟的导游技巧,还要有丰富的知识积累”。

成为导游以来,罗国勇好学不倦,力争上游。他深信,要精通旅游业务知识,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他虚心学习同行的带团经验、技巧,在前辈身上吸取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工作之余,孜孜不倦地翻阅旅游相关的资料,根据市场和游客的需求,不断更新知识,充实自己。

其实,罗国勇爱学习的习惯在很小的时候就已养成。

小时候,家里的电视能接收到很多境外频道,BBCNHK等,罗国勇每天守在电视机前,观看世界各地的精彩信息。久而久之,他对国内资讯已不感兴趣,专门盯着国外的频道。这个过程,不仅培养了罗国勇对外国文化的兴趣,还提升了他的英语听说能力。

为了获得更多知识,在中学时期,罗国勇曾经在同一个时期订阅了17份报刊、杂志,有中文的也有英文的,有时政类的也有历史、地理类的,罗国勇每天沉浸其中,获取大量的信息。后来从华南著名外语学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英语专业毕业,罗国勇做出境游领队,显得如鱼得水。

罗国勇深深知道,导游工作是一个充满智慧和创造的劳动,不是简单的引导服务,应更多的与游客交流互动,增加知识的讲解,让游客通过旅游增长知识,让旅途变得开心、难忘。罗国勇希望,能做一名优秀的知识型导游。

15年的导游工作当中,他去过国内大部分的旅游景点,足迹遍布近60个国家和地区,凭借这些经历,他变成一本活的“旅游百科全书”。但他依然没有忘记学习,曾经参加过法语和日语培训,多年的带团经历,又让罗国勇基本能听懂意大利语。

 在带团的过程中,罗国勇除了凭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为客人进行生动详尽的讲解外,还收集了许多笑话、游戏等,令游客一路上都欢声笑语。

带团队,游客点滴需求记心间

然而,并不是每一个旅行团都那么顺利,旅途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这也是对导游的一大考验。

罗国勇有一次带团去欧洲,其中一位客人抵达了目的地,行李却没有同机到达。想到丢失行李会给游客造成极大不便,顾不了高额的电话费,罗国勇从到达欧洲的第一天开始就积极和航空公司联络,每天数次打电话询问情况,并一路上安抚客人和给予客人必要的协助,使客人顺利完成旅程。遗憾的是,行程最后一天,行李还是没找到。, 回国后,他仍然不厌其烦地和航空公司联络,商量赔偿的问题,行李最终在两个月后回到了客人的手中,客人也获得了航空公司的赔偿。行李的价值其实不大,但客人非常感动,表扬了罗国勇,客人说:“你为此付出的电话费已经够买好几个行李箱了。”

罗国勇就是这样,为了游客的利益,哪怕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会全力争取。

还有一次,他带的一个28人旅行团正要从阿姆斯特丹飞回广州时,赶上冰岛火山喷发,大量航班取消,阿姆斯特丹机场被迫关闭,且不知何时能复航,滞留的旅客不计其数。28名游客情绪焦躁,要求旅行社、机场或大使馆在这种突发情况下给予免费救助。但是,机场闭门谢客,不准旅客在候机室留宿,大使馆有关人员前来探望了情况,并送来了一些食物,也未能解决他们的住宿问题,眼看就要露宿街头。由于滞留的旅客太多,当地酒店客房非常紧张,坐地起价,罗国勇没有多想,自己掏出3万多元托当地旅行社的朋友给28名游客订好了酒店,把他们安置好,并购买了充足的食物。后来,这些游客都觉得不能亏了导游,都主动把房费补还给了罗国勇,这也令罗国勇非常感动。滞留4天之后,他们终于顺利登上了回国的飞机。

此外,他还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为游客提供无微不至的照顾,如同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在一次带团过程中,一位老人突发中风,罗国勇凭着经过培训处理中风的经验,对客人进行现场处理,并及时送院,在挽救客人生命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客人最后康复痊愈并获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行程结束后,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寄到了罗国勇的手中。

客人给予了他很高的评价,而罗国勇总会说:“这是我应该做的。”

专业的讲解,细致的安排,高度的责任心,贴心的服务,一致的好评,就是罗国勇从事导游工作15年的真实写照。

谈心愿,想陪家人过春节

一路走来,罗国勇收获了很多:2005年度广之旅金牌导游、2006年广之旅鼎级金牌导游、2006年“广东省用户服务满意明星”、2007年广州市金牌导游、2010“全国用户满意服务明星”……

但是,他没有满足,他曾说过,“当导游至今,我仍然非常热爱这份工作,我将继续干下去,一切为了客人满意!

获得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后,罗国勇希望自己在工作上能做得更好,通过踏踏实实的努力,去影响更多的导游,去赢得每一名游客的赞誉,让每一个团队满意,传扬导游的“正能量”,从而消除社会对导游的偏见,让所有的导游人员都觉得更受敬重,更有尊严。

而他最希望的,是在导游之外的生活能更加随心所欲。“好久没去打羽毛球了,好久没陪家人一起去旅游了”,这是罗国勇的感慨。

对于导游来讲,公众假期是一种奢求。每逢大众休假、欢聚、旅游时,就是导游最忙碌的时候。今年五一假期,罗国勇又要带团赴欧洲,法国、瑞士、意大利,一串大众向往的目的地,但罗国勇已经去过无数次了。

更加遗憾的是,入行15年来,罗国勇没有一个完整的春节假期是在家里陪家人度过的,有时大年三十出团,有时年初一就得收拾行李。对此,罗国勇说,“下一个春节吧”。

 

 

 

 

 

 

 

 

 

 

 

 

 

 

 

 

 

【理论前沿】

 

我国导游管理体制研究:导游协会

 

在市场经济中,行业组织发挥着代表和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秩序、沟通行业内外、支持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实行支持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方针。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通过建立协会来更好地保障服务和健康发展,无疑是基本方向,但导游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认真分析所面临的形势、所具备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我国在建设、改革旅游行业协会的过程中,分别就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旅游交通、旅游教育、旅游宣传、旅游商品装备和休闲旅游、温泉旅游等,建立了专业协会或分会。导游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我国法规制度建设改革、旅游标准化、服务质量监督规范的重点,但却一直没有在全国层面建立专业协会或其他行业组织。也许有人会以为,导游服务是旅行社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旅行社协会就可以看作是导游的行业组织,或者至少可以包括在其内。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监督管理上,为什么在旅行社之外,还要就导游制定专门的法规、规章、标准,旅行社协会真的就可以作为导游的行业组织,因此不需要专门建立导游协会来代表和维护导游利益、规范引导导游行为、促进导游内外交流、保证导游服务健康发展吗?

实际上,关于导游及其制度建设,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实践都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在一段时期,我们是将导游作为旅行社的员工。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后,越来越多的导游脱离旅行社成为社会导游、签约导游或挂靠导游。随着导游与旅行社分离,其在利益上与旅行社的不一致开始出现并不断扩大后,就有必要有自己的组织来代表、维护其利益,同时发挥桥梁、纽带、规范、服务等作用。正因为如此,在一些重点地区和旅游城市,逐步建立起导游协会。这说明,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导游体制改革、队伍壮大,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

一些地区和城市在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调整、变化。在开始阶段,都是沿用旅游协会的模式,采取“官办”方式,即政府批准成立导游协会并负责管理,工作人员主要是政府派,经费由政府资助,主要业务是规范、管理和在导游与政府之间发挥沟通桥梁作用。

正如旅游协会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工作途径一样,导游协会也主要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服务导游的一个手段。但是,与其他协会的不同之处在于,导游协会的会员和工作对象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是导游员个人。导游员队伍主要是由最具青春活力的青年人组成的,他们思想活跃,行动活泼,工作又是以外地为主。官办协会按部就班地代表政府来开展工作,很难得到导游的认可,无论是代表、维护利益,还是规范引导和沟通内外,甚至经常性地保持联系都很困难。因此,很多官办导游协会工作状况和效果不理想。与此同时,导游服务质量、队伍素质、权益保护等问题却日渐突出,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实需要能够被导游人员认可、接受的渠道、方式,来联系导游,开展管理和服务。因此,重点旅游城市如桂林、昆明等,率先进行改革探索,由导游人员自己来建设、管理导游协会,使得导游协会出现柳暗花明的新局面。导游最了解自己的需要,自己建设和管理协会,就可以从章程到工作计划、从活动内容到规章制度,都从导游自身的需要、特点、利益出发,以组织文娱体育活动、提供培训和维护权益等服务切入,来获得会员的认可、赞赏,这样开展联系、代表和维护权益、沟通内外、自律规范才具备基础。但是,为确保导游协会建设、发展和活动的方向,也需要相应的指导、规范和服务。

就建设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导游协会建设和管理的重点,先是在地方和基层,然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逐层上推。第一步,鼓励、支持重点旅游城市建立导游自主管理的导游协会,这是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基础。第二步,城市导游协会建立起来后,在省、自治区旅游协会或旅行社协会中,建立导游工作部、导游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支持城市导游协会的建设、管理和发展。第三步,多数城市建立了导游协会后,省、自治区成立导游协会联合会,以城市导游协会为团体会员,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导游协会的管理、指导、服务,同时在中国旅游协会或中国旅行社协会设立导游工作部或者导游工作委员会,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第四步,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成立了导游协会联合会后,成立全国导游协会联合会,以省级导游协会联合会和直辖市导游协会为团体会员,统一组织、指导全国的导游协会工作,同时开展有关国际交流合作。

协会是桥梁纽带,协会是参谋助手,但首要的,协会应该是会员之家、会员之友。对于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

 

 

 

 

 

 

 

 

 

 

 


本期分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信息处;市政府商贸涉外处;各县区委书记、县长、分管领导、各县(区)旅游局;

局领导、各处室、下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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