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湖州市旅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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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旅协〔201925

关于制定《湖州市旅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团体、个人会员:

为适应我市旅游行业高质量、标准化发展的需求,并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办发〔201727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2004.1—2016),规范湖州市旅游协会标准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州市旅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湖州市旅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湖州市旅游协会

                            2019122

 

 

 

 

抄送:下属各团体                           

湖州市旅游协会办公室           2019122日印发 

 

 

 

 

湖州市旅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办发〔2017〕27 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规范湖州市旅游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度修订程序,确保制度修订工作的科学、公正,提高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湖州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湖州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湖州市内旅游知名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旅游行业专家、旅游相关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会员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的。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度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促进科研、生产和交流。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由协会负责。

第六条 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协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的国际化。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构成:

T / HZLYXH  XXXX  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公示和发布;

(五)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协会推动和推荐优秀团体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提案

第十二条 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湖州市旅游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四条 由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团体标准立项后,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协会秘书处。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人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人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附件,提交协会秘书处。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第十七条 起草人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协会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再修改。秘书处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审定后,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协会存档。

 

第六节 复审

第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复审结果由协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 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协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协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章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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