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旅游协会章程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州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HUZHOU TRAVELV&TOURISM ASSOCIAION”;缩写:“湖州市旅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湖州市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于旅游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引下,团结和组织全市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当好政府在旅游企业方面的决策参谋,做好市旅游行业管理的助手,做好行业内外互助合作的纽带,维护好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以此促进湖州旅游业的繁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系浙江省旅游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饭店业协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游泳饭店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红旗路103号,水利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从事湖州旅游资源开发、宣传促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探讨解决的办法,当好政府的参谋。
    (二)协助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市旅游待业的管理,开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待业管理活动。
    (三)加强与旅游业相关部门的联络,牵头组织制定有关行业公约,强化旅游待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公平竟争与合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旅游待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国内外旅游学术、业务、技术交流,增进会员之间的联谊与协作,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研修。
    (六)编印会刊、旅游资料,加强旅游宣传,普及旅游知识,交流旅游信息。
    (七)为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服务。
    (八)在条件成熟后,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体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四)有关旅游的教育、科研、协会、学会等单位;
    (五)与旅游相关待业中有影响的单位;
    (六)在旅游工作方面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的热心于旅游事业的个人;
    (七)在湖州市旅游开发实践或理论研究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为湖州市旅游事业作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和外国朋友等。以上人士可授于名兴职务,包括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疏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信息、资料,参加业务会议、人员培训等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业公约的行为,损害我市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对其进行必要的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内部通报批评、登报批评、行业制裁、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事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理大工作安排;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的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能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待业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义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能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能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决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管本会财务和资产使用,签署本会各类经费支出凭证;
    (五)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行业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实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行业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联席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下设五个分会机构;
旅游饭店业分会;旅行社分会;旅游景区景点分会;旅游商品业分会;旅游研究分会。在工作需要和条件成熟时,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经有并部门审批,可再增设若干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属经济实体上交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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