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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名称为湖州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HUZHOU PROVINCIAL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HTA。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湖州市旅游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与旅游相关组织及人士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代表和维护全市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宣传、倡导文明旅游,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建设。在政府和各分会及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奋力建设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关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市文物局)局、中共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关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浙江省湖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本团体以行业沟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结合全市旅游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完善法制建设,倡导和推进文明旅游;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并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诚信经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三)对涉及本行业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政策的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调研,参与制定、修订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反馈、报送等工作,推动品质提升,提高服务质量;

(五)接受政府部分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积极参与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

(六)组织和协助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社科普及、会展招商、旅游展览、宣传促销、新产品和新线路推广、新标准推广、技能比赛、专业培训等工作;

(七)以湖州市旅游休闲行业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省内外、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有关文化旅游行业有关杂志和旅游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协会相关刊物;

(九)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旅游分会和县区协会进行协调指导;

(十)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工作。

    (十二)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开展行业年度总结评比和先进表彰工作,表彰各类全市旅游行业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注: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干部均不得参加评选活动;2、协会不得收取会员单位任何评奖评审费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代表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本会会议,称为会员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1、全市性旅游专业协会、学会和组织;

2、各县(区)的旅游协会和组织;

3、凡在全市内合法登记的各类旅游企业(旅游集团公司、旅游投资公司、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自驾游、房车露营及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餐饮单位、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点)、乡村旅游示范点、农家乐(渔家乐、农庄)、民宿客栈、高尔夫球会、温泉及冰雪企业等有关单位和组织;

 4、大、中专旅游院校(职业高中)、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科研、旅游规划、旅游出版等单位和组织;

5、与旅游相关的其他行业(交通、铁路、文化、文物、林业、渔业、水利、社会餐饮、新闻、通讯)企事业单位、协会和组织;

 6、在旅游和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理事单位的确定,需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由理事会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协会颁发的各类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地址、通讯变更情况;

(六)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行业规则,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本团体的行规和行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现代通讯设备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副会长及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事会委托审查批准会员(理事)的吸收等事宜;

(四)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应有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各旅游专业分会、分会秘书长或县(区)旅游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议题;

(四)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顾问和行业导师若干名,顾问和行业导师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聘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人选实行“岗位确认”原则。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理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核准。

 

  1.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1.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中共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关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1.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22年10月27日湖州市旅游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 湖州市旅游协会乡村旅游分会办事规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州市旅游协会乡村旅游分会。

第二条 性质

湖州市旅游协会乡村旅游分会是由湖州市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农家乐经营户(点)和乡村旅游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乡村旅游的行业分会,系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受湖州市旅游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宗旨

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办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湖州市旅游协会章程,代表和维护乡村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市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向市旅游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开展乡村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服务,为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和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参加服务技能和服务礼仪等相关培训,制定和实施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质量监管;

(四)组织会员订立行业公约并监督遵守;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市场行为;

(五)组织开展品牌宣传和市场营销;动员和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宣传推荐和市场促销等活动;

(六)加强与有关组织、社团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县区乡村旅游协会的指导和服务;

(七)做好市旅游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入会

(一)本分会主要吸收市内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已上一定规模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和乡村旅游企业参加,并不断壮大协会的组织规模。

(二)凡承认本会办事规则,按时交纳会费,自愿申请加入乡村旅游分会的,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方可取得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三)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行业公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会议和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诚信经营,维护协会的声誉和集体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向协会提供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分会秘书处可督促其改正,如拒绝改正,可责令其退会,或召开分会会长会议给予除名。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听取并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修改分会办事规则;

(五)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六)研究协会重大问题、处理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议;

(七)决定人事任免;对理事资格的罢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主持换届工作,提出新一届理事建议名单;

第十条 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会长会议在负责协会重要事项的决策,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事规则于2019年5月9日经湖州市旅游协会第三届乡村旅游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旅游协会批准后生效。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办事规则

 

 

第一条 名称: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湖州市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持证导游员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市专业性的旅游行业社会团体,系湖州市旅游协会所属的一个分会,在市旅游协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分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也不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执行湖州市旅游协会章程,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导游服务,为旅游行业服务,在政府和导游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增强导游的凝聚力,探索导游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导游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市协会和市旅游主管部门反映导游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向导游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收集信息资料,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为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提供建议。

(三)组织导游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搞好旅游行业自律,协助旅游主管部门规范旅游市场行为。

(四)开展导游业务培训,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五)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湖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组织导游参与各种旅游促销和宣传活动。

(六)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七)不断发展会员,壮大行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增进导游内外的联谊与合作。

(八)承办市旅游协会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会员:本会会员由个体会员(持证专、兼职导游)组成。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会长会议通过,即可成为会员,凡申请并被批准为本协会会员者同时也为市旅游协会会员:

(一)湖州市持有全国导游资格证者。

(二)承认本会规则。

(三)在本市守法从业,无不良信誉。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三)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会规则,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集体利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每年20元)。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规则和行规公约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决议可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导游证,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一条: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会议召集。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分会规则。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代表表决,超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协会办事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市旅游协会批准后施行。

湖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

                                二O一七年一日

 

湖州市旅行社行业经营自律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以及各级政府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的各项约定,积极参加有关诚信文明经营的各项推优评先活动,创造诚信光荣、无信可耻的市场环境。 

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应当恪守公平、合法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经营行为,坚决抵制与制止零负团费的行为。不以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利用某种行业垄断优势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旅行社企业应相互监督,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积极主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重合同,守信用,不以虚假广告误导旅游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恪守信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四、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依法纳税,共同维护公平规范的行业竞争环境。不对外挂靠承包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将旅行团队(散客)交与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者接待。使用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认定的单位进行团队用餐和购物,以维护和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专职导游员的教育和管理,规范专职导游员行为,不断提高专职导游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努力建立合法、合理的专职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和办法。坚决不用“黑车”、“假导”,从根本上杜绝私拿“回扣”和坑蒙诱骗等丑恶现象的发生。

六、旅行社导游员带团必须佩戴胸卡,讲解内容文明规范,不索取小费,不误导游客消费。

七、共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不得有诋毁同业形象的言行,不得聘用有严重违规等不良行为的旅游从业人员。

八、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要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落实游客意外风险安保责任,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九、坚持品质旅游的标准化,旅行社销售的产品应质量价格相符,明码标价,并开具正式发票,发放旅行日程、参团须知,交代出发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或克扣餐饮标准,选定的宾馆(酒店)符合合同的标准,按合同承诺安排游览点,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确保交通、住宿、餐饮和游览等相关服务内容和标准符合接待计划。

十、如违反本约定者,必须接受湖州市旅游局质监所市消费者协会市旅游协会及旅行社分会执行机构的纠正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州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

                                  2017年6月11日

 

 

 

                湖州市旅游景区行业自律公约

为全面提高湖州市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湖州市旅游协会景区分会会员单位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引导旅游景区企业向“法制、诚信、有序、质量、安全”方向发展,营造一个“安全、愉快、舒适、和谐”的旅游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市旅游景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坚决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旅游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等,依法遵章经营,自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认真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整体旅游服务质量。

三、崇尚社会公认文明进步的旅游行业经营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强迫或诱导游客参加自费娱乐项目等不良行为,不得贬低和中伤同行业的声誉,维护好旅游景区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景区内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或过期的商品,杜绝强迫兜售,强买强卖,喊客拉客行为。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减、免费服务。

五、景区运行以方便游客为第一要务。景区内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环境整洁,卫生达标,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设置醒目的各种引导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科学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游客容量。

六、建立健全景区游客投诉管理机制,积极采纳游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游客投诉,游客有效投诉处置率100%。

七、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广告,不得从事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等不健康色彩的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

八、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并确保设备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无安全隐患。景区危险地段有警示标识,防护设施齐备,如有安全事故能及时救助。

九、景区对旅行社实行统一标价,根据各景区的具体情况,给予旅行社以团队价优惠,但要防止景区(点)之间恶意削价竞争,降低旅游品牌价值。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制止“黑导”欺客,宰客行为。

旅游景区行业的各会员单位要自觉接受行业内部的监督检查,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如发现有违反本《自律公约》行为的,按照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行业内通报,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湖州市旅游协会景区分会

O一七年十月十日

 

      


 

 

 

 

湖州市旅游协会饭店业分会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会员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饭店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湖州市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湖州市旅游饭店业分会依据国家旅游饭店星评标准和行业管理有关规章,特制定《湖州市旅游饭店业分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会员饭店包括在湖州市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自愿加入湖州市协会饭店业分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员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品质服务,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维护湖州市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会员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会员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会员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会员饭店承担。
  
第六条 会员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 会员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做到一人一证。
 
 第八条 以下情况会员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宠物、危害会员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会员饭店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会员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会员饭店收费

第九条 会员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 会员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会员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会员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会员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 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会员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 会员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遗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遗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会员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
  

第五章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会员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会员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遗失的,会员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会员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饭店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应当提示客人仅为住店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造成客房里客人的贵重物品遗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二十二条 客人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条 会员饭店保管客人寄存在前厅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给客人签发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条 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寄存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客人寄存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客人寄存的物品中如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饭店声明,由饭店员工验收并交会员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遗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会员单位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品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洗衣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人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并应当检查衣物状况有无破损。客人如有特殊要求或者饭店员工发现衣物破损的,双方应当事先确认并在洗衣单上注明。客人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客人送洗衣物在洗涤后即时发现破损等问题,而饭店无法证明该衣物是在洗涤以前破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员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客人将送洗衣物内的物品取出。对洗涤后客人衣物内物品的遗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会员饭店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除外。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饭店应当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遗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饭店如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三十条 会员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入住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员饭店可以口头提醒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而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员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爱护会员单位的财物。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删除)以及饭店维修受损设施、设备期间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客人在饭店内醉酒。客人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人结账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三十五条会员饭店应当提供与本饭店档次相符的产品与服务。会员饭店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如果存在瑕疵,会员饭店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向客人赔礼道歉,或给予折扣优惠。
  

第十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饭店业分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的人身造成较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湖州旅游饭店业分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公开批评。
  
第三十八条会员饭店违反本《行业规范》,给客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经湖州市旅游饭店业分会会长会议通过后,将对该会员饭店予以除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会员饭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饭店的图形符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饭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条 会员饭店如果同客人发生纠纷,应当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州市旅游饭店业分会会员饭店。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3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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